在医疗官司纠纷中--贵州律师费用
以某市某法院判决的两起医疗纠纷案为例:例一,原告H,女,33岁,l997年4月9日到某外科诊所做整形隆胸术。术后,由于两侧乳房不对称,于四个月后再次手术,结果损害严重,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要求赔偿治疗费及伤残补助等各种费用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
定仅能赔偿4万元。例二,原告L,女,62岁,l998年3月,因头疼到某村卫生所就诊,医生为其进行针灸过程中致左眼流血并红肿。转至市内医院,诊断为左眼玻璃体积血住院治疗三个月。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诉讼中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残后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约4万余元。法院裁判赔偿不到3万元。上列案件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都要上诉二审法院。
再看两个案例:1.3岁女孩白某因患感冒在某医学院门诊部就诊。凶静脉注射失误导致昏迷,后经某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缺氧性脑病,已至痴呆。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2 130元;护理费10 566元;生活补助费36 000元;一次性补偿致残费3 000元,合计不
足7万9千元。此数额与原告的请求和实际发生费用相去甚远。 2.某市中学女教师,凶输血感染上丙肝索赔案。将市红十字血站叫J心、市第一医院和市卫生局列为共l—J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2 615元,营养费I 500元,病残焙偿金30 03玩;今后治疗费2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23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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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几例医疗官司的索赔案中可以看出,由于国家在立法上滞后,赔偿标准模糊,导致了当事人索赔与法院判决的巨人反差,造成法院裁判尺码不一的随意性。法律在这里成了失衡的天甲。医院的苦衷与‘私了’饷结局
在医疗官司纠纷中,社会舆论多数倾向弱者——受害人一方。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事业的发展,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医疗技术的发展是科学的进步,并不能避免高科技产生的意外风险和医疗事故。据有关资料介绍,即使在高科技发达的美国,各种凶素导致医生的误诊也不低于百分之^。
在我国,医院一直是公益事业,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中它被界定为事业单位,很有官办的l味道。过去医院是“旱涝保收",不怕打官司。百姓告医院往往被误认为是“民告官"。近年来在改革人潮中,医院被推向了市场,在其由事业型向企业型的转制中变成了自负盈亏的
经济实体。这样一来,每次医疗事故的出现,无疑对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医务人员的公众形象,以及医院的经营管理都是沉重的打击。人的医疗事故还可能导致医院“倾家荡产"。鉴于目前如此现状,医院也应考虑设立医疗事故保险机制,有备无患,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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