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两案撤诉后附‘取保候审"--贵州知名刑事律师
“取保候审’作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由来以久。l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止以前,由于我围当时对“取保候审"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期限。往往被有些司法机关当作掩盖错抓错押、超期羁押等错误的手段,将这种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变相放人的处理方式,甚至几年都不给结论,使无辜的当事人申诉无|、J,最后不了了之。
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99年颁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强制措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分析两案中的七名被告人,除涉嫌犯包庇罪的季某于开庭前被取保候审外,其余六名被告人均是在开庭审理完毕,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后,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质疑两案撤诉后附‘取保候审"--贵州知名刑事律师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对两案中的六名被告人取保候审是与围家法律相悖的。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措施。其立法木意是为了不放纵犯罪。凶此,刑诉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二个条件:(一)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犯罪轻微或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取保候审不致逃逸和发生自杀或伤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决不应当适用可能判处死刑的庭审后证据不足又超期羁押一年多附‘湖滨血案’’被告人,也不适用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两次撤诉的未成年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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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的结局引山的法律思考
撤诉,特别是庭审后检察院申请撤诉说明了什么问题?
以“湖"案为例。此案是在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完毕后的一年零一个月,检察院申请撤诉的。这说明了法院在审理环节上已严重超期羁押。法院在一审中的审理期限是一个半月,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半月。此f刚^被告人已在看守所里羁押长达二年半之久。而我围妍|J事诉讼法》严格规定了侦查终结前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经过有关部|、J批准的最长也不得超过八个月。
按照我国《刑诉法》立法精神,既不能放纵犯罪,也不应追究无辜,应实行无罪推定的原则。
笔者认为j‘两案”都适用《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i‘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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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此,应当在立法上对检察院撤诉作出明文限制。目前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仅提出由人民法院“审查”撤诉是否合理合法,其审查的标准却无明文界定,从而扩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司法随意性,难免发生由于人为凶素一律准予撤诉的怪现象。
“两案’镏期羁押后叉‘取保候审”意味着什么?
去年最高院、最高检及公安部多次发文,对羁押期满的犯罪嫌疑人应有罪就判,无罪放人。但“两案”却采取了一个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以此来规避撤案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我围《刑事诉讼法》规定盼‘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必须明确立法,对于侦查终结而证据不足的、检察院撤诉的、超期羁押的、不能认定有罪的人员,都不应适用继续限制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
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应完善。撤诉’坪口“取保候审’,这两项司法程序,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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