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均在庭审后撤诉--贵州资深刑事律师
12月12日,法院裁定准于检察院再次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12月l7日,工某之母以监护人名义不服刑事裁定,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1月15日,中级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2004年2月2日,赵、王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04年2月24日,王监护人向政法委申诉,要求解除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王。对‘两案”的评析与质疑
“两案’,均在庭审后撤诉,于法相悖。
“湖滨血案’记检察机关在庭审后。‘年零。‘个月盼‘指控被告人徐等三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季犯包庇罪一。案因证据有变化,事实不清,决定撤回起诉。”_‘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准予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本案一。审法院的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有如下错误。
首先j‘第。‘百七十七条解释’,夫见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两案’,均在庭审后撤诉--贵州资深刑事律师
这。‘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负有审查检察机关撤诉的理由,并有权决定准予撤诉。本案的事实是,检察院已认定了本案‘事实不清”,被告人又经过二年零四个月的超期羁押,侦查机关仍没有查清被告人任何有罪的证据,应当认定本案的证据严重不足。根据
我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不应准予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其次,对检察机关“证据有变化’,这一理由是否成立,应作实事求是的分析,明明是对本案已经过两年多的侦查,还没有新的证据,而现有证据都经过庭审质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完全符合“证据不足"的法律规定,而“证据有变化’值如何界定其法律含义?由谁来界定?
两案’,均在庭审后撤诉--贵州资深刑事律师
最后,本案一审裁定违反了我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一审裁定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明显剥夺了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
^少年盗窃案是检察院在法院受理此案后两次开庭审理,两次以l—J样的理由“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虽然我国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检察机关撤诉的次数,但是,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法院应严格审查其撤诉的理由是否成立。
律师在为王的监护人代书上诉状中认为,检察机关第二次撤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两案’,均在庭审后撤诉--贵州资深刑事律师
第二次起诉的事实与第一次起诉的事实相同。仅更止了个别数字,将“约600公斤"改为“600多斤",将“’315KcA,,改为“。S9—315",将排水管价值由原来盼‘2118’,元改为“5279.34元”。第二次起诉没有提供出任何能证明两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新证据。经庭审质证,完全可以认定检察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法院应依据我围《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检察院的第二次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撤诉,应审查后认定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而不应再次准予撤诉。
试问:按此“起诉一开庭审理一撤诉一再起诉一再准予撤诉’循环下去,法院是否还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呢?
两案’,均在庭审后撤诉--贵州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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