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辩护意见--贵州著名刑事律师
^少年盗窃变压器案两次撤诉之始末
从2003年初到6月间,某村发生一起315KVA变压器被盗案。2月某天,人桥某建设集团施工现场的900多公斤排水管、1300多公斤螺纹钢相继被盗。6月份交通工程公司在公路上的57根隔离栅栏立柱(镀锌管)被盗。警方将家住本村的^少年吴某、曹某、李某(三人均不满l6周岁)、赵某(19岁)、王某(17岁)锁定为犯罪嫌疑人。经传讯后,将三名不满l6周岁的吴某等三人释放。2003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对赵、王刑事拘留。】司年7月2日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开庭前两少年家长委托律师。律师经调查、会见,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
9月23日少年法庭开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赵、王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是:
(一)2003年1月某日ll时许,被告人赵某、王某伙】司曹、吴、李(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将该村水泵房使用的KCA一315型变压器进行折卸,盗走变压器内部组装的铜质部件约600公斤,致使价值人民币29 624元的变压器报废。案发后,被告人销赃得款3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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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3年3月某日1 1时许,被告人赵、工伙同曹等五人到某建设集团公司的施工现场,盗得钢筋l 333公斤,价值人民币3 999元,案发后被告人销赃得款200余元。
(三)2003年4月f白J,被告人赵、王伙l—J曹等^人,两次到人桥的施工现场,盗得排水管38根,价值人民币2 118无。案发后被告人赵分得赃款60元,被告人王分得赃款50元。
(四j2003年6月f白J被告人赵、王伙同曹等^人,到某工地,盗得隔离栅立柱57根,价值人民币2 70呒。案发后,销赃得款l30元,被告人王、赵各分得赃款20元。
律师的辩护观点是:
(一)起诉书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即作案时f白J不清;没有证据证明作案工具;供述的犯罪情节不符合客观实际;赵、王等^人供述相互矛盾。
(二)证据严重不足。即只有嫌疑人自己的U供,U供之f白J相互矛盾;没有直接指认的证人;没有收赃人(没找到>其他间接证据只能证明盗窃案的存在,不能证明盗窃与^嫌疑人有关系;问接证据之f刚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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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取证方式违法。即l—J一办案人员在同一时问内l—J时讯问数个犯罪嫌疑人,不能排除对涉案嫌疑人有诱供和逼供的可能。
庭审后检察院当日决定撤回起诉。
9月27日,法院送达《刑事裁定书》: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并通知疑犯家属,检察院已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3年ll月28日,检察院第二次向法院提起公诉,再次指控赵、王犯有共同盗窃罪。与第一次起诉比较,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将变压器铜质部件由600公斤改为600多斤,涉案值由4万余元变成3万余元。
12月l0日此案第二次开庭。律师的辩护意见是:
(一)起诉书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即:补充侦查后,事实仍然没有查清。
(二)证据仍然不足。1.直接证据仍只有五名涉案嫌疑人的口
供。2.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没有得到合理排除。 3.违法取得的证据没有得到排除。4.新的《估价鉴定》严重失实、不负责任。5.《丢失报告》的申报时f刚居然也能变化,肯定是假证。6.侦查机关对证人刘某的取证是诱导性的有罪推定证据。 7.吴是本案同。。犯罪事实的共】司责任人,其证言是指控赵、王两被告人有罪的直接证据,也属于被告人供述,并前后矛盾,不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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