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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在一审程序中的具体工作及方法
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由于这两种案件的危害程度、控诉主体不同,刑事诉讼法对审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分别作了规定。这里我们介绍的是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辩护律师的具体工作及方法。
1.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隶
关于收案问题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要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然后指派律师承办件,即律师不得单独收案、收费。一审程序中的收案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与律师签订了委托协议,也就是说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介人了案件,那么案件进入一审程序,是否还需要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由于一审程序是一个新的诉讼阶段的开始,还需要由当事人及其亲属重新确认委托关系,即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办理相关收案手续。另一种情况是有的当事人及其亲属是在案件进人一审程序后才委托辩护律师,这与上一种情况相同,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签订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具体文书格式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签订的文书格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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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管辖
律师对已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律师如果发现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当及时指出。
3.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是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完成的工作记录,是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依据。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发现证据线索、收集调查取证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律师做好辩护工作的基础。《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以及能够证明可指控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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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侦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以解决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1醑为;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节是否清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是否有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被告人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否新发现的证据线索;有否需要调查核实的事实和材料等。
查阅案卷材料的方法和基本要求:
第一,认期院起诉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的结论性文件,它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重要法律文书。起诉书不仅是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指控犯罪,发公诉词的依据,而且它也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依据。它同时也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基本立足点和出发点。律师的辩护主要是针对起诉书的内容而进行的。律师研究起诉书的目的在于对起诉书的内容有个全面的了解,明确起诉的基本事实,如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罪名是什么,情节如何,定罪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便从中发现矛盾,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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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查阅其他的全部案卷材料
阅卷是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中,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除起诉书之外,还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查阅案卷材料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发现证据线索,收集、调取证据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律师做好辩护工作的基础。 .
阅卷方法:
首先,查阅案卷材料的顺序,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以案件材料形成先后为顺序,先阅侦查预审卷,再阅证据卷,最后阅起诉卷等;其攻,以案件内容主次为顺序,先阅主卷,后阅副卷。主卷是控诉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以及诉讼程序,副卷一般只是记载被告人前科劣迹及其他情况,先阅被告人口供,后查其他证据;最后,全面判断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确凿。对事实相对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先阅起诉卷、再阅预审卷和证据卷,这样查阅可以直接抓住主要问题,以提高阅卷效率。其次,在阅卷时,应边阅、边记录、边综合分析。特别要注意对起诉书的内容、被告人口供和各种证据的证明情况进行分对照;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和逮捕前后的口供进行分析对照;对共同被告人的各自先后口供进行分析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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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做好查阅案卷笔录:首先,查阅案卷应记录的内容。主要应找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情节、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要重点记录,对一般问题作摘记即可。对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情节可采取简要概括记录。阅卷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主要证人证言;事实之间的矛盾点;证据之间的矛盾点;注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及不构成犯罪等方面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实际危害后果的证据;有关鉴定材料;程序上的违法之处;被告人自然情况等。其次,律师记录时对主要事实、关键证据记录原文,对内容基本一致的同类证据可综合归纳记录,对证人证言、物证可索引记录。无论采取何种记录方法,必须标明材料的出处,包括卷宗名称、册数、页数、证据的来源等。
在查阅案卷材料时,律师耍主次分明,粗细结合,重要的内容要仔细阅读,重点摘抄,一般的内容要快速翻阅,在查阅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或重要材料时,要随时摘抄,避免反复查阅,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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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审核与分析证据
这是研究案卷材料的重点之重点,故单独列出,予以说明。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很清楚,证据如未能证明确属真实可靠则不能当做判决的根据,故应先审核它的真实性。
试举几例,分述如下:
被害人的陈述。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被害人的陈述对定案作用非常大。唯其如此,
更应慎重,要注意陈述是否合乎情理,前后是否一致,有无旁证。汪某伤害一案,据被害人
朱某陈述,他被汪某用斧子砍倒地,忍痛呼救,汪某扬长而去,禾入求助,血流满地,惨不忍睹。但另据邻居任某证明:汪、朱互殴,朱被砍伤,当时汪某扶朱来到他家要求救助;任当时即用车陪汪一道送朱上医院治疗。律师据此反驳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复经向医生调
查,证明任某的证言合乎实际,法院未采纳被害人的虚伪陈述。
各类专门的鉴定书。“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加上一般都出自有关的权威、专家之手,故颇受重视。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要求律师对于鉴定书要持审慎的态度。例如要审查它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是否真实、充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时间是否及时;鉴定结论能不能说明它所要证明的同题;鉴定人是否具备了鉴定所要求的专门知识;鉴定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以及同一案件中的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是否一致,有元矛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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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鉴定书包含的科技成分较少,忽视了一些应当进一步作科学鉴定的环节,鉴定尚滞留于科学的表面,没有使用较高的科学技术。
例如:桌甲因腹痛,就医于江湖郎中某乙,某乙用“气功”为某甲治疗,治疗中在桌甲的腹部拍了一掌,病情未见好转,之后,就医于其他医院,6日后死亡。法医解剖见回肠有
一1_5era裂口,奎腹膜炎,即得鉴定结论为:某甲目某乙拍击致肠破裂全腹膜炎休克性
死亡。
显然,这一结论可疑性较大,一是无证据证明某甲腹部受打击处皮肤有无病理反应,也无法确定某乙的拍打力度;二是某甲在就医前正腹痛,没有证据排除肠已破裂的可能;三是肠的破裂有多种原因可造成,没有对某甲肠裂口形状、裂面性质作进一步的科学检验和分析。因I阶亥棼定结论缺乏科学依据,难以排除有先人为主之嫌,其证明价值可疑,直接影响对本案的处理。
有的法医鉴定书抛开“伤情检验”所得,将案卷材料所述内容作为前提,直接推断出结论。这种法医学鉴定与其说是科学检验,还不如说是鉴定人对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之前所获各种材料的综合评论论断更为恰当,其实质是在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或嫌疑人供述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已经不再是一种独立的科学证据,又如何能够印证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呢?如有这样一鉴定结论:被害人张某某受徐某某用西瓜刀砍伤胸部的损伤,属重伤伤害。很明显,在被害人所受伤害治愈后,要从其所遗留疤痕验出是被西瓜刀砍的,在一般基层法医鉴定机构是不可能做到的,甚至在高一级的机构是否能达到这一程度,目前尚未见过。至于被鉴定人的伤害是由何人造成,更不在法医学鉴定之列。
以上种种情况辩护律师在审查时都应予以重视,找出问题,找出纰漏,于“不利”之中
搜寻“有利”的各种证据,从而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使得辩护证据完全可靠可信,达到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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