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贵阳律师事务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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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T作及T作方法:
  (1)做好会见前的准备工作,携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会曰.函及拟定的讯问提纲。

  (2)进一步确定委托关系。因为犯罪嫌疑人在押,辩护律师通常是先由其亲友代为委托的,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同意尚未确定。所以,律师应在会见时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律师的身份及其基本情况,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同意,则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委托书上签字。至此,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委托辩护关系才最终确定。

    (3)听取犯罪嫌疑人对起诉意见书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说明,让犯罪嫌疑人陈述为什么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具体事实、罪名,有关案件情况,有无申辩理由,询问案件中不清楚的事实,彻底弄清案件事实真相。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有无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询问有无能够证明其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或线索,或者有无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线索,为调查取证、核实案情以及拟定辩护意见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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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告知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在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有无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是否申请取保候审,有无对办案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等。
 

   (5)案件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应征询犯罪嫌疑人对民事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处理意见。
    对已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应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明,征求其意见。


  4.进行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有必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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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
  (1)专门技术问题。例如精神错乱后引起杀人案,就需要了解是否确系精神病人,否则无法定性。对这种专业性很强的案件,辩护律师单凭自己的能力是不可能全部解决的,必须向有关专业人士请教。


    (2)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人和新证据,律师应亲自查实,不可偏听偏信。
 

   (3)律师对证据的可靠性有疑惑的,如证言前后矛盾、物证缺乏关联性等,应展开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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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调查取证的方法:    
  (1)实地调查、勘察或访问    
  实地调查、勘察或访问,是极有效的取证方法。律师行使调查访问权,目的在于协助犯罪嫌疑人发现,收集和提出无罪或轻罪等有利于他的证据,进而达到协助法院查明事实正确判案的目标。
 

   哪些案件需要律师去实地调查、勘查或访问,不可事先断定,而应根据案情的需要决定,但以下几类案件,必须实地调查,勘查或访问:
 

   第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涉及专门技术的案件。张某交通肇事案,公安部门鉴定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他驾驶车辆的反光镜中应该看到死者当时所站的位置,对轧死人应负主要责任。律师到出事现场作了模拟试验,发现事故发生时死者站立的位置正好在三面
反光镜的死角位置上,犯罪嫌疑人在驾驶时不可能看到,而死者的位置又说明他当时恰恰
违反了交通规则,因而不应由犯罪嫌疑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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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伤害案的伤害结果,关系到定性、量刑,应访问医疗单位和被害者本人。
    第三,杀人案的现场应进行反复的勘验。如李某杀人案,指控犯罪嫌疑人为了报复,
将其厂长的五岁的幼子推人河水,企图溺死。律师勘验现场发理,所谓“推入河水”的地
点,有一缓坡,坡上遍布杂草,坡下河水极浅,不足没膝。推倒易,滚坡人水难;即使力大,足以致幼童下坡,也不可能蛩人溺死,犯罪嫌疑人熟知地理条件,果欲杀人,不会选择一个不可能置人于死地的处所。
  

  上述各例,从不同侧面说明实地调查、勘查或访问是做到“以事实为根据”的一个重要方法,应予以重视。但是,作为辩护律师,实际上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事案案都耀人实地,调查访问。有些案子,例如怀疑嫌疑人有精神病应进行鉴定一类,则应建议法庭调查。这在实际上同样达到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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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抄录、复印
  律师对可作为证据的文件、信件、图片等书面材料可以抄录或复印,并由持件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3)拍照
    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意义的文件,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外界变化的物证和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遗留的痕迹及物体的现场等进行拍照。
    (4)录音、录像
    音像证据比谈菁皲一录更能真实地反映谈话内容,尤其能如实反映谈话的具体环境和全过程。
    (5)鉴定
    对应鉴定而未进行鉴定的案件,或对已经鉴定,但对鉴定结果持异议的案件,应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


    (6)实验
    根据案情进行实地验证或模拟实验。应制作实验笔录,记录实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实验方式以及实验的结果等。
    以上方法,律师根据案情,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选择或综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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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任务是审查确认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进而作出提起诉讼或不起诉的决定。所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重点,应放在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上。
 

   6.向检察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75条之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发现公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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