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阶段---贵州省律师事务所
关于律师如何会见被告人,会见被告人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基本一致,这里就不再赘述。
5.调查、访问
辩护律师介人刑事诉讼,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已经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进入审判阶段以后,在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和会见被告人之后,发现新的证据线索和新的疑点需要进行调查取证进行核实的,应兰j开展新一轮的调查访问工作,其内容和要求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基本一致。
律师调查访问工作遇到困难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6.确定辩护观点,撰写辩护词
在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也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访问工作之后,律师了解了案情,收集了证据,为辩护奠定了基础,在进一步确定分析案情,对照证据情况之后,律师应综合考虑,确定辩护论点,撰写辩护词。
法庭辩论阶段---贵州省律师事务所
从辩护的角度来分,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轻罪辩护,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疑罪辩护等。
确定辩护论点的方法:
.(1)做无罪辩护时,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确定辩护论点
犯罪事实没有发生,例如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而盗窃的事实根本没有发生或根本不存在;犯罪行为并非为被告人所实施,如犯罪行为不是被告人所为,而是他人所为;本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如行为本身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并未触犯刑法、未构成犯罪;因缺少或不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案件,而不构成该种犯罪,如指控被告人收受贿赂行为,但被告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以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属于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危害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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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时,律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定辩护论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巳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作轻罪辩护时,辩护律师可以从此罪与彼罪的区剐方面确定辩护论点。当起诉书指控的罪名重于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应为被告人作轻罪辩护。例如,将抢罪指控为抢劫罪等,此时律师要从各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以及相邻两罪的区别人手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确立辩护论点。
(4)当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时,律师应当为被告人作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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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情形:未成年人
犯罪,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中止犯、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5)作疑罪辩护时,律师可以从不符合被指控的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缺乏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确立辩护论点。
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但证据不足,不能据以认定被告人犯有该罪时,
律师可以为被告人作疑罪辩护,提出指控的犯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因此不能成立。本
着“疑罪从无”的精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律师在论证辩护观点时,可以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诉讼程序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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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庭准备
律师应作扎实细致的出庭准备工作。律师至少应在开庭3日前得到人民法院的开庭
通知书。如果遇到特殊情形下不能按时出庭的,如不可抗力,律师同时收到两个以上的开
庭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的开庭通知书的开庭.律师应及时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争取
法庭延期开庭审理。
律师应做好如下开庭准各工作:律师应当将所有材料系统化、固定化。如对起诉书有
关内容的摘抄、复制,对发现的问题、疑点和矛盾,尤其是律师同公诉机关在认定事实或证
据材料上的分歧,要作重点对待;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勘
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的摘录、复制,要作重点编制;草拟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的发问提纲;草拟辩论、答辩提纲;摘抄、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
法庭辩论阶段---贵州省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开庭前应向法庭了解拟通知出庭的证人。如有对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证人未到庭,应及时与审判人员进行协商解决。
律师应了解出庭的公诉人和法庭的组成人员,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行使申请回避权的事由。
8.参加法庭审理
法庭审理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关键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进行。主要有: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宣判五个阶段。律师的工作也是依照法庭审理的程序,在不同的阶段进行不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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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庭
宣布开庭是法庭审判的开始。在这一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主要有:
第一,注意法庭组成人员是否合法,如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意见,根
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
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
合议庭进行。
第二。提醒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向被告人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什么叫申请回避,帮助被告人行使回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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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院在开庭阶段结束后,通过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以及辩护人提出
证据,公诉入进行质询等方式、方法,当庭全面审查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活动。法
庭调查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法庭调查一
般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被害人、被告人就起诉书的内容进行陈述、询问
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等项内容。
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是听。辩护律师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发表的起诉书的内容,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的陈述,注意被告人对于自己有利的事实是否陈述清楚了,注意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陈述有元分歧,分歧在什么地方;听取公诉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询问,注意公诉人问话的重点,注意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问话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是否查
清,听取公诉入、审判人虽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听取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
讼代理人对于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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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闻。辩护律师在听的基础上,针对公诉人没有问到的事实,被告人也没有辩解的,要向被告人发问。通过向被告人发问,尤其是被告人不承认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要问明其理由和证据;被告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要问清哪些不属实以及理由和根据,证实被告人的陈述的正确性,是符合案件事实的,从而揭示被害人陈述的虚假性,以及起诉书中认定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矛盾。发现证人证言有矛盾的,应对其询问,排除矛盾。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律师要提出反对意见。
三是举证、质证。辩护律师应当当庭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物证、宣读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并经公诉方和受害人方质证,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同时辩护律师应对公诉方、受害方出示的物证,宣读的未到庭的讦入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进行质证,找出上述材料中的缺点与矛盾,予以推翻,使其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律师认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或者重新鉴定、勘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要时可以申请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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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庭辩论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l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法庭辩论阶段是律师集中地系统地发表自己辩护观点的阶段,是对律师前期工作的检验,也是律师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重要阶段。
参与法庭辩论,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注意听取被告人的自我辩
护,并发表律师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的第一轮辩论主要是宣读事先准备好的辩护词。逮一辩护词根据法庭调查
出现的新情况,已经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因而更完整、全面。辩护律师应当全面、系统地阐
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发言时,律师要注意口齿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控、辩双方经过
第一轮辩论发言后,控诉方提出新的观点、新的问题,律师应当进行第二轮或多轮辩论发 言。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若发现尚有某些事实没有查清,或者仍然需要调查、收集证 据,可以向法庭提出恢复法庭调查或暂时休庭、延期审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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