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有权得到司法机关的通知--贵阳行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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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护律师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编造口供、串供,伪造、毁灭证据或
者威胁、引诱证人提供不实证据。
 

   (2)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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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
  辩护律师享有的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律师可以做什么,以利于执行职务;二是律师可以要求他人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以利于有效地履行职能。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
定》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独立执业权。,律师有权根据法律和事实,依法独立进行辩护,不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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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查阅承办案件有关材料权。律师有权到检察院、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案卷材料,有
权摘抄、复制有关的诉讼案卷材料。检察院、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
场所。
  

  (3)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权。律师凭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和
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在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管场所应


  当给予方便,安排适当的会见场所;看管工作人员不得追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谈
  话的内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通信,看管人员应及时转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复信也应及时转出,不得随意扣压。
  

  (4)调查取证权。律师持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函,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承办案件的事实情况,收集证据;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承办案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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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律师有权得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律师出庭准各时间受保障。检察机关在审查公  诉案件时,应当通知律师到检察院,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应当将出庭通知书最迟在  开庭3日以前送达律师;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责,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  师;律师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合理事项,不能如期出席法庭的,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有权申请
 法院延期审理;法院改期审理案件,在再次开庭前,应给律师留有开庭所需的准备时间。
 

   (6)律师有权获取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的副本。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履行义务。  。
    (7)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下列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犯罪嫌 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庭期限
  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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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享有下列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
直接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被害人等直接发问;有权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有.权出示、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物证;对法庭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质证意见;律师有权提出新的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有权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与公诉人辩论。
 

   (9)拒绝辩护权。在下述情形下,律师可以提出解除委托,拒绝辩护: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事实,提出无理或非法的要求,导致律师无法提供服务;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严重侮辱、诽谤等针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

    (10)言词豁免权。律师在法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困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词而对律师进行追究。
    (11)代行上诉权。律师认为法院一审裁判不公,在得到被告人同意或授权后,可以代行上诉。
    (12 7)代行申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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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肄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义务
  -律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律师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律师
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做哪些,以及“必须”怎么做;二是执行职务时,“不得”做什么,以及“责任”是什么。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宣传
社会主义法制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活动所应承担的核心义务。它包括:
 

   第一,律师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第二,律师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帮助他们正确行使这些权利。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时,律师有义务提出意见。
 

   第三,律师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上的帮助,如: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
询;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琅保候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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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律师不接受委托的,应当及时
告知委托人。
    (2)律师应当保守秘密。在刑事辩护活动中,律师应当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3)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应当正当执业。
    第一,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收取委托人财物。
    第二,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第三,律师不得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
当事人行贿。
    第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
护人。

 第五,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及妨碍对
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5)律师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违反法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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