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学的概念和任务--贵阳找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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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j律师法的作用
  我国《律师法》第l条规定:“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这既是律师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律师法的
作用的法律体现。换一个角度,一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或立法目的的实现,也应是该法律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结果。因此律师法的第l.条就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律师制度的完善。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完善与否,是衡量一国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有力的措施促进律师制度的完善。在美国,律师立法是由律师协会。主要是虫美国律师协会(简称ABA)来进行的,律师立法的发展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它不仅产生了‘阿拿巴马州职业道德准则(t887)》、《职业道德准则(t908)》、《职业责任示范法典(1969)》、《职业行为示范规则(、1983)》等法规,还包括一系列特别性律师法规,如(职业信条(:1988)》、《律师职业誓言(1988)》、《律师广告追求的目的(1988)》等。由于美国属英美法系的国家,其还有不少的判例在涉及律师的诉讼中确立了很多原剜。。以上的律师立法对美国律师制度的完备提供了保障。因为一系列律师立法确立了律师业在美国较高的社会地位,也是推动律师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则。而我国律师队伍的现状,包括律师的业务素质仍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改革形势的要求,尤其“人世”以后,将有大量的外国律师进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他们到来将对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律师的法律服务观念、对律师业的管理和监督等一系列的问题提出严峻挑战。1996年《律师法》对我国律师的工作机构、律师资格与职务分离的衙度、对律师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使律师工作走向法治化,促进我国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开展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律师法应是律师的保障法。l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条文少,内容过于租放,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全面,对律师的执业条件也未作严格要求,甚至连法律责任也只字未提,显然不足以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和规范律师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一方面导致律师的人身权利和正常执业得不到有效保护,律师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i有的律师对委托人漫天要价,私自收费,甚至索取不正当报酬、捞取“好处费”等的行为也破坏了律师的形象,产生了一系列不利于律师执业的后果。《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条件、律师业务范围、律师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保障措施以及律师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对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各种行为,促进律师廉洁从业,维护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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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我国律师的根本任务,当然也是我国律师法的目的和任务,这是由我国的根本性质和律师法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律师法》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精神。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必将能够造就—支素质优良的律师队伍,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严守忠于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准则,养成宣传法制的良好习惯,从而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4.有利于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我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广大律师通过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律师法》以立法形式对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做了充分的肯定,明确确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进一步扩大了律师执业范围和领域,这将使律师更加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出巨大的能动作用。


一、律师法学的概念和任务
  (一)律师法的概念
  律师法学是研究律师法及其相关问题的一门社会科学科学。
  律师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研究的对象是律师法及其相关问题。一个方面,律师法学研究律师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研究律师、律师制度、律师实务等有关问题。另—个方面,要研究律师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制度等的关系问题。律师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法学的基本原理、原则也适用于律师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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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法学”是在我国《律师法》制定和颁布后才正式提出的概念。在这之前,法学界一蝴“律师学”这一概念。如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徐静材教授加世纪90年代编写的我国第一本《律师学》教材时最早创立。律师学”这一名词。90年代中期,著名法学家肖胜喜教授主编的《律师学》一书,也沿用了“律师学”这一概念。所以,我国“律师法学”是在。律师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者都研究律师问题,但有区别。第一,顾名思义,“律师学”是以律师和律师业为研究对象,面“律师法学”的研究对象为律师法及其相关的问题。第二,“律师学”的出台是在有《律师暂行条例》而无《律师法’的情况下提出的,在当时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学研究成果,然而,《律师法》的颁布使“律师法学”更为科学。


  这方面的原因,一般认为有如下几个:第一,“律师学”以律师和律师职业为研究对象。因此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要研究律师职业,除了研究律师的概念、特征、职能、业务、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外,还必须研究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而这是“律师学”所无法解决的。第二,实际上,肖胜喜教授所编写的《律师学》也是以律师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而在《律师法》颁布之后,“律师法学”的概念也能更好地组建一个更协调的法学学科系统,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所以,应当说,“律师法学”的概念比“律师学”更妥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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