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贵阳律师事务所在哪里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贵阳律师事务所在哪里

一、律师存刑事诉讼中的工作步骤
    一般而言,不论律师是在哪个诉讼阶段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进行刑事辩
护,都要经历这样一个完整的工作过程,即收案、阅卷、会见、调查访问、确定辩护论点、出庭辩护、庭后总结归档等阶段。下面我们在学习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工作之前,先
就辩护律师的总体工作步骤及一些共性要求作一概述。

(一)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收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I)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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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担任二审辩护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后;
    (4)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律师,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二)律师阅卷
  案卷材料是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既是控诉、审判的依据,也是律师辩护的主要依据之一。阅卷是律师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发现证据线索、收集调查取证的重要途径之一。要掌握阅卷方法,做好阅卷笔录。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了解案情的一种特殊的调查方式,目的在于发现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或线索。律师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会见的时机。通常
是先阅卷,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阅卷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会见时心中有数,
工作主动。有的案件是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后阅卷。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案件,律师应征求本人是否同意律师作
为其辩护人,如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签字。对于案情复杂,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案
件,一般在查阅起诉书,粗阅案卷后,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
有关技术问题,然后再去详细阅卷。必要时,可反复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查阅
案卷材料,直到弄清全都事实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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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查取证
    律师通过阅卷、审查起诉书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案件已经查清,一般不必
再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发现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除可以瘴议人民法院或人
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对案件自行侦查外,律师只对涉及关键性的、影响到定罪量刑的
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应进行调查取证:
案件中基本证据之间存有矛盾;鉴定缺乏科学根据,证人证言前后有矛盾,物证没有关联
性等涉及证据效力情况;涉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正当防卫、中止、自首、立功的认定、实际危害后果的认定以及赃物价值的计算等问题。


  (五)确立辩护意见和撰写辩护词
  律师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
罚、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律师在确立辩护意见后,应将辩护意见系统化和书面化。这项工作的结果就是辩护
词。辩护词是律师在法庭上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指控或裁判所发表的辩解性演说词。它是比较全面、系统地向法庭阐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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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出庭辩护
  律师出庭辩护工作,在整个辩护工作中处于重心地位,律师出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将要接受法庭审判的考验。一般而言,法庭审判过程分为开庭、法庭调查和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阶段。律师出庭辩护工作在各个阶段有不同的侧重。
 

 (七)庭后总结归档
  律师承办每件案件结案后,应写出结案报告,总结办案经验教训和今后改进意见,并及时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以便保管、查阅。
    以上是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总体上所要经历的工作步骤,以下我们分阶段来介绍律师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的具体工作以及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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