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的调整对象--贵阳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法的概念
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律师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狭义的律师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律师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I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l9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月九届全国人大25会议修诈)是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典,共八章53条:第一章总则j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援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广义的律师法,是指包括律师法典和其他关于律师制度、律师实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了律师法典以外,还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律师制度的行政法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以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律师工作的法规、规章等。具体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律师工作的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律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等。
二、律师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我国《律师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我国律师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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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规定律师、律师执业机构_、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如《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的概念和性质,第二章对律师执业条件的规定,第三章确立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其设立程序,第四章对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章对律师协会的性质及职责的规定等。
2.规范和调整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如规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问的关系,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与律师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 .
3.规范和调整律师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如规定律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时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等b
4.规范和调整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关系。如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律师在起诉、审判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时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律师在代理行政复议、办理企业登记等法律事务时与有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律师在代理参加仲裁、代办公证等法律事务时与仲裁、公证机构等社会组 织之间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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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律师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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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的体系中,是按照“法律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来确立法律部门的。j我国祛的体系一般分为十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程序法、军事法,律师法只是程序法的二级法律部门。依据法律效力的不同,又可将法律分为: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其中,宪法是规定国家的各种根本制度、基本原则、方针,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的法律。在我国,通说认为其处于中心的、占主导的地位,是根本大法。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称为一般法律。行政法规指的是由国务院规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律师法》的出台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属一般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基本法律而高于行政法规。
我国的《律师法》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既是律师的组织法.又是一个独立的二级法律部门。律师的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尤其是遵守律师法规定的业务范围,根据其对业务的具体规定办事。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律师法》是律师办理业务,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法”。投有律师法,律师开展业务活动就缺乏前提和失去保障,就必然于律师的业务开展不利,使律师在法制进程中的作用消失殆尽。因为一般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并不享有很多为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在诉讼活动尤其处于不利的地位,显然不符合公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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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律师是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天职,其业务与其他部门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所以,律师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也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如在《刑事诉讼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辩护与代理制度,对辩护律师的有关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等都是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应当遵守的。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就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加诉讼活动.并根据有美实体法的规定提出代理意见。最后,即使在非诉讼业务中,律师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也必须根据与接受的非诉讼业务相关的部门法来开展。因此,其他部门法既是律师开展业务的规则,也是律师各项业务的依据,否则.律师的业务将失去相关的支持,而显得软弱,无以符合正当程序等的要求,而使公正的法律无法实现。当然,更明确地说,其他部门法可谓律师提供服务的力量源泉,为其业务提供方向和动力,所以,其他部门法完善与否也密切地影响着律师的行为规范,包括业务的范围、律师的作用与活力等都与之息息相关。
综上所述,律师法是一个独立的二级法律部门,是律师的组织法和保障法。它与其他部门法相辅相成,构成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的和重要的组成部分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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