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都是共同犯罪---贵州民事诉讼律师
去年,我有幸为两起刑事案件作了三次无罪辩护。两起案件的案情不同,但所历经的法律程序却惊人的相似。
两案都是共同犯罪。案发后。。个犯罪嫌疑人供出其他同伙,然后拘留。。逮捕。。起诉。‘审判一律师作无罪辩护-。超期羁押-‘取保候审。
我拟此文时,两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正在为自己的清白奔走巾诉。
“湖滨血案”的“凶犯’,是怎样取保获释的
2001年lo月,某报以《湖滨血案》为题,对莲花湖畔的一对打鱼夫妇被杀害在家中作了纪实性报道。此后,这起历时半年多才被“侦破”的恶性杀人抢劫案,对犯罪嫌疑人经过。‘年多的拘留、逮捕、审查、起诉,于抛2年9月ll日开庭审理。
两案都是共同犯罪---贵州民事诉讼律师
法庭上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是:2001年1月3日,被告人徐某找到被告人孟某去和被害人史某索要以前孟史合伙打鱼欠他的4 5∞元鱼船款。史只同意先给3 500元,徐孟等人与史发生争吵后离开。2001年1月13日下午,徐遇到了被告人张某,提出以借给张。‘千元为代价,让张去帮他杀害史某,张表示同意。2001年1月14日晚7时。明:,被告人徐、孟、张携带一根长59.5em六棱钢风钻杆来到史某的临时住处。在敲|、J时徐在鱼架上拿了一根60多公分长的螺纹钢铁棍。被告人张用六棱钢风钻杆将被害人当场打死。徐某用螺纹钢将赵某(史妻勰住,被告人孟某顺手拿起一把小斧子将赵打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孟、张凶琐事故意杀人,后果严重,构成杀人罪。被告人吴(徐妻)、季(孟妻)知情不举,构成包庇罪。以上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及犯罪工具等物证足以认定,应当依法严惩。
两案都是共同犯罪---贵州民事诉讼律师
在法庭上,张、徐、孟等^被告均当庭翻供,否认杀人罪和包庇罪的犯罪事实。八位辩护律师都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综合辩护意见是:
一、^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不排除有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被告人徐、孟、张也当庭举证,证明白己受到公安机关办案人的刑讯逼供。
二、犯罪动机不明。三被告人仅凶一千元钱的债务纠纷对已出具欠条的史某大妇产生杀机不符合常理。
三、犯罪工具至今无法查明。《勘验笔录》所认定的作案工足‘六棱钢风钻杆”和“两把小斧子"既不具有排他性又无痕迹鉴定来认定是杀人的作案工具。
四、张某的律师提供法庭的六位证人,五何证人出庭作证,均当庭证实张不具有作案时间。他们证实张在2001年1月案发期间即春节期问,整个一个月一直住在人庆市,根本没去远隔600多公里的湖滨村。
^、其他证据仅能证明两被害人是被他人故意杀害,不能证明是被张等三人杀害。
六、被告人吴某、季某的辩护人认为,杀人事实不存在,包庇罪就不成立。
两案都是共同犯罪---贵州民事诉讼律师
2003年11月,即庭审一年零两个月之后,某区叫J级人民法院向五被告人送达了《刑事判决裁定书》,认为:省检察院某区分院2001年7月i日起诉徐、孟、张故意杀人、吴、季包庇犯罪,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省检察院某区分院撤回起诉决定书,认为所指控被告人徐、孟、张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季犯包庇罪一案,凶证据有变化,事实不清,决定撤回对指控被告人徐、孟、张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季犯包庇罪部分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可准许撤诉。
张等五被告人于2003年ll月先后被取保候审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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