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贵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贵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992年l l月1 8日,本案终于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被告未能提交扣押原告驾驶证的法律依据,也不能证实l990年lO月23日的交通事故发生时杨某在肇事现场。一审以被告败诉宣告结束。l2月30日,区法院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被告交警队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其理由是:一、应将电业局列为第一原告;二、本案赔偿部分应按实际损失重新计算。
 

   1993年4月7日,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电业局参加了诉讼,原、被告双方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被告要求由当事人李某出庭举证,原告代理人提出,李某是本案当事人,不具有证人资格。法庭驳回了被告这一请求,在赔偿调解中,电业局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权利,l993年5月8日,区法院重审判决被告交警队败诉:一、反还驾驶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85.24元。二、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贵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问题。
    1.关心本案的人们彳、=禁要问,既然交通肇事逃逸者卅、=是杨某,那到底是谁?交警队是否还应追究已被原告代理人查实有据的酒后驾车肇事者?公安机关是否应追究在本案中提供假证,干扰行政诉讼,陷害无辜者的法律责任?
 

   2.杨某胜诉了,但是,至今没有得到赔偿(被告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精神赔偿也没有受到保护。有人说,对于精神、名誉赔偿在我国仅限于名人,普通百姓还极少开此先例。试问,这怎么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在本案中,市电业局因放弃权利,始终处于第三人地位。尽管在代理人的要求下,山法院追列为原告,但是,电业局负责人在诉讼中山于某种原因,仍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杨某卅、=通过个人艰苦的努力来赢得这场官刮,真的败诉,其结果1<仅杨某本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电业局也将赔偿全部车损及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数万元。山此可见,电业局是本案胜诉后的受益人,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i‘因防I卜、制.l卜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电业局在胜诉后减少了数万元的损失,而杨某为了企业而在充满风险的“民告官"的道路上,运用法律武器寻求公正的精神,难道彳、=值得表彰和提倡|【弓?其损失难道卅、=应山电业局给予适当赔偿吗?

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贵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4.我国宪法早已规定了:  “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据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f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
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公安交警机关对公民杨某卅、=仅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损害,更主要的是在其行使刮法权的活动中,因其过错造成冤假案,给公民杨某及家庭造成了损害。前者法院仅判决“适当赔偿",而后者则没有体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对于在今后刮法实
践活动中,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减少冤、错、假案的发生显然是不利的。据此,我们呼唤《国家赔偿法》、《冤狱赔偿法》或《司法损害赔偿法》的尽快制定,以健全围家法制,保护公民切身利益。

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贵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贵阳私家侦探公司-贵阳卫涛律师事务所-贵州律师网-婚姻婚外情调查取证
联系电话:18275269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