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的非诉讼实务概述--贵阳公司律师

律师的非诉讼实务概述--贵阳公司律师

    第四节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注意的问题,我们在第三节中按照诉讼的不同阶段,已经介绍了一些注意事项,这里我们再就一些共性的问题做以介绍。
    (1)阅卷应凭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在法院指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将案卷携带出法院指定的场所。
    (2)律师在摘抄、复印案卷材料时,耍注意说明出处,耍准确无误。
    (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关键证据材料,摘抄、复制时耍全面,不要
断章取义,要注意证据的内在联系。
 
   (4)在阅卷时要注意发现问题,列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发问的提纲和调查
提纲。律师自犯罪嫌疑¨啦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调查取证权。律师应注意以下问题:


    (1)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具有司法强制性质,而是访问的性质。
    (2)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由两人进行,持有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函,出示律师执业证。
    (3)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最好事先取得有关单位的支持,必要时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
    (4)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首先向被调查人说明律师的身份以及调查取证的目的和要求,并经被调查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对于被调查人是本案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律师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然后再向其收集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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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对谈话的记录不宜强令被调查人签名、盖章,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被调查人说明律师调查取证的目的和意义。如果被调查人坚持不愿签名、盖章的,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不宜向被调查强行取证。
    (6)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式,循循善诱。对于处于激愤状态的被害人,律师应当冷静地分析,要求被害人尊重客观事实,从而获得与事实相符的结论。对于有利于辩护方的证人,律师应当调查清楚证人在法庭上将要证明的事实,以及环人钎言是否与被告人口供一致。对于不满18岁的证人,律师在询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到场,并在证言笔录上注明在场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与证人的关系。


四、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反诉适用于自诉的规定,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的权利。如果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协助其提出反诉,辩护律师经审查认为符合反诉立案条件的,应当帮助被告人制作刑事反诉状,按照刑事自诉的要
求和方式向受理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递交。人民法院受理刑事反诉后,辩护律师应当征
求被告人的意见,确定是否代理反诉,或由被告人另行委托代理律师或与辩护律师补办委
托代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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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右权进行答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以刑事
答辩的形式行使辩护权,对自诉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有的放矢的反
驳和辩解,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寨隋和对案件作出公正
的处理。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主有答辩的权利。如果被告人要求进行答辩,辩护律师
应当帮助被告人制作刑事答辩状,并于法定期限内向受理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递交。
 

   (3)自诉案件可以调解或者和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案
件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之前也可以自行和解。为使自诉案件尽早顺利得到
解决,辩护律师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工作,或者促成当事人之间
自行和解。
   

 (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后,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经被告人授权,可以代其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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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辩护律师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第一节  律师的非诉讼实务概述
  

    非诉讼法律实务,是在律师原来办理非诉讼事件的基础上形成的新概念。就广义而
言.非诉讼法律实务是诉讼法律实务的对称。从其性质和办理案件的方式上讲,非诉讼法
律实务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具备诉
讼要件,虽有争议但通常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法律事务。
 

   非诉讼法律事务有两个特征:一是必须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务;二是必
须是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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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通过非诉讼方式办理法律事务
的一种业务活动。这一定义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一是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二是
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三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律师提出请求或委托。
二、律师的非诉讼实务的范围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相当广泛,主要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方面所发生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包含涉外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具体有:代理参加仲裁,代理调解和居问调解,律师代理调解和律师居间调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代理调解是指律师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以一方当事人即委托人的身份参与事务;居间调解是指律师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几方当事人的请求,以中间人的身份对法律事务的解决提供法律建议;代理申诉或申请复议,指律师接受不服行政裁决的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有关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裁决的复查活动;代理和解,指律师接受非诉讼事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一种活动;代办专利,贷款,税金减免,商标注册,产品生产和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等申请、申报、申领事宜;代办企业。联营组织的筹建、开业、歇业,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务;代办财产投保、交付保险金、请求保险赔偿佥等事务;代办财产租赁、抵押、借用、赠与、信托、寄售等事务;代办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事务;代办知识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有偿转让事务;代办房地产及大型资产拍卖、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投标招标事务;代办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投标招标事务;代理参与企业歇业、破产的清算事务;代办民事经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各类合同的章程的审查事务;代办市场、商品信息及企业资信的调查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代理参加经济协作、经济合同、联营等谈判、签约活动;代理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担保人追索债款;代理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场合对某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发表声明,表明态度、立场、观点;接受公民或法人的申请,对某项珐律事件或法律行为进行见证;以及其他适合律师办理的无争议法律事务。
 

   为了使同学们能够有重点地把握律师的非诉讼实务,我们将这部分内容分为:法律咨询、代书、法律顾问、见证、证券业务、知识产权实务、房地产实务以及公司实务,分二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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