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的辩论方法及技巧--贵阳辩护律师

 

律师的辩论方法及技巧--贵阳辩护律师

  第一,抓住关键问题充分说理。律师的辩论实质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理论,即向法庭主张自已的观点,一是针对对方的观点进行辩驳。因此律师要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进一步强调庭审调查中已经核实、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充分地论辩,做到有理有据,有破有立,不能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无关紧要的问题。如果对方纠缠于细枝末节的问题或者不断重复已经说明的问题,律师应当善于摆脱这种论辩。
 

   第二,律师的辩论要具有严肃性。法庭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庄重场合,律师的论辩要注意到这个特点,发言必须慎重,必须坚持原则,既不能趾高气扬、哗众取宠,也不能举止冲动、态度生硬。
 

   第三,充分发挥语言的感染力。律师的辩论要充分发挥语言的感染作用,通过语调、语速的把握,创造确立自己的观点的特定语言环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庭审还是通过人工手写进行法庭记录,因此律师的语速快慢要适宜,既要清晰便于记录,又要生动便于发挥其感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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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使用必要的体态语言。体态语言同言词一样,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传达信息。手势常常远比言词描述更为有效,更能帮助审判人员理解、相信和记忆。通过适当的“表演”而不仅仅是“讲”给他们听,律师更能够精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第五,律师的辩论要保持应有的风度。律师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必须通过科学的、具有说服力的辩论来实现诉讼的目的,不能为了所谓的胜诉而不择手段,以势压人,揭人之短,强词夺理,歪曲事实,甚至进行人身攻击都是要不得的。律师的辩论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规制。


  (4)被告人最后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l60条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权最后进行陈述。这是在舍议庭评议,判决前再给被告人一次自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可以利用这个机会陈述他对全案的意见和看法,包括自己是否有罪、罪行轻重、自已犯罪的原因、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对量刑方面有什么要求等。为了保护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应让被告人充分地陈述,在时问方面不应予以限制,但其陈述的内容超出案件范围或内容重复或泄露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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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律师应充分注意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的陈述。如果被告人提出了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足以影响对案件的处理的,应及时向法庭建议,请求恢复法庭调查或宣告延期审理,以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法庭宣判阶段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人员退庭进行评议,然后作出判决。
  庭审后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阅读法庭笔录,发现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经确认无误后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整理证据和辩论意见,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的证据和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交
法庭审判人员。

    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律师应了解判决内容,了解被告人、公诉人对判决的意见。对判决正确的,应说服被告人服刑;对被告人不服判决,但
辩护律师认为判决正确的,可以拒绝为其进行二审辩护,但应告知被告人有另行委托二审
辩护人的权利。对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内容与犯罪事实有重大出入或量刑不当时,且
被告人要求上诉的,律师应协助被告人上诉。如果被告人坚持不上诉。或被告人不授权辩
护律师提出上诉,辩护律师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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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的具体工作
    我国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所作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律师在上诉案件程序中的辩护工作基本上可参照在一审中的做法,其职责与一审辩护人的职责相同。在此仅就刑事上诉状内容作以说明。
 

   刑事上诉状的结构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主要写明上诉人的基本情
。正文是刑事上诉状的核心部分,由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上诉请求,即是要求二
审人民法院全部或部分撤销原审裁判,或者要求重新审理。二是上诉理由,针对一审裁判
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等方面的不当之处,阐明不服的理由.特别是上诉的事实
根据和法律依据。三是列举出证人和证据,以供人民法院查证核实。尾部主要写明发送
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全称、上诉人姓名和上诉日期。刑事上诉状的格式可参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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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工作
    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律师可以接受已决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申诉。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申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以,律师参加再审案件的辩护工作与一审、二审中的辩护工作大体相同。    ‘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再审程序的提起并非易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辩护律师都应珍惜这一机会,充分准备,以期取得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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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在自诉案件中的辩护工作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此时,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与律师事务所共同订立辩护委托,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其履行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履行同样的辩护职责,应当完成同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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