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查阅案卷材料的方法和基本要求--贵阳找律师代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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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调查取证的方法:    
  (1)实地调查、勘察或访问   
  实地调查、勘察或访问,是极有效的取证方法。律师行使调查访问权,目的在于协助犯罪嫌疑人发现,收集和提出无罪或轻罪等有利于他的证据,进而达到协助法院查明事实正确判案的目标。

    哪些案件需要律师去实地调查、勘查或访问,不可事先断定,而应根据案情的需要决定,但以下几类案件,必须实地调查,勘查或访问:

 

    第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涉及专门技术的案件。张某交通肇事案,公安部门鉴定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他驾驶车辆的反光镜中应该看到死者当时所站的位置,对轧死人应负主要责任。律师到出事现场作了模拟试验,发现事故发生时死者站立的位置正好在三面反光镜的死角位置上,犯罪嫌疑人在驾驶时不可能看到,而死者的位置又说明他当时恰恰违反了交通规则,因而不应由犯罪嫌疑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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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伤害案的伤害结果,关系到定性、量刑,应访问医疗单位和被害者本人。
    第三,杀人案的现场应进行反复的勘验。如李某杀人案,指控犯罪嫌疑人为了报复,将其厂长的五岁的幼子推人河水,企图溺死。律师勘验现场发理,所谓“推入河水”的地点,有一缓坡,坡上遍布杂草,坡下河水极浅,不足没膝。推倒易,滚坡人水难;即使力大,足以致幼童下坡,也不可能蛩人溺死,犯罪嫌疑人熟知地理条件,果欲杀人,不会选择一个不可能置人于死地的处所。
 

   上述各例,从不同侧面说明实地调查、勘查或访问是做到“以事实为根据”的一个重要方法,应予以重视。但是,作为辩护律师,实际上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事案案都耀人实地,调查访问。有些案子,例如怀疑嫌疑人有精神病应进行鉴定一类,则应建议法庭调查。这在实际上同样达到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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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抄录、复印
    律师对可作为证据的文件、信件、图片等书面材料可以抄录或复印,并由持件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3)拍照
    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意义的文件,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外界变化的物证和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遗留的痕迹及物体的现场等进行拍照。
    (4)录音、录像
    音像证据比谈菁皲一录更能真实地反映谈话内容,尤其能如实反映谈话的具体环境和全过程。
    (5)鉴定
    对应鉴定而未进行鉴定的案件,或对已经鉴定,但对鉴定结果持异议的案件,应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


    (6)实验
    根据案情进行实地验证或模拟实验。应制作实验笔录,记录实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实验方式以及实验的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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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方法,律师根据案情,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选择或综合使用。
    5.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任务是审查确认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进而作出提起诉讼或不起诉的决定。所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重点,应放在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上。
 

   6.向检察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75条之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发现公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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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处分,具有在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送达给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的理由不服,即认为自己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机关却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律师在一审程序中的具体工作及方法
    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由于这两种案件的危害程度、控诉主体不同,刑事诉讼法对审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分别作了规定。这里我们介绍的是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辩护律师的具体工作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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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隶
    关于收案问题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要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然后指派律师承办案件,即律师不得单独收案、收费。一审程序中的收案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与律师签订了委托协议,也就是说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介人了案件,那么案件进入一审程序,是否还需要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由于一审程序是一个新的诉讼阶段的开始,还需要由当事人及其亲属重新确认委托关系,即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办理相关收案手续。另一种情况是有的当事人及其亲属是在案件进人一审程序后才委托辩护律师,这与上一种情况相同,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签订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具体文书格式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签订的文书格式一致。
  

  2.审查管辖
    律师对已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律师如果发现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当及时指出。    。


    3.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是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完成的工作记录,是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依据。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发现证据线索、收集调查取证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律师做好辩护工作的基础。《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以及能够证明可指控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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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侦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以解决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1醑为;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是否清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是否有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被告人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否新发现的证据线索;有否需要调查核实的事实和材料等。
 

   查阅案卷材料的方法和基本要求:
    第一,认期院起诉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的结论性文件,它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重要法律文书。起诉书不仅是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指控犯罪,
发表公诉词的依据,而且它也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依据。它同时也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基本立足点和出发点。律师的辩护主要是针对起诉书的内容而进行的。律师研究起诉书的目的在于对起诉书的内容有个全面的了解,明确起诉的基本事实,如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罪名是什么,情节如何,定罪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便从中发现矛盾,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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