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介人刑事诉讼--贵阳资深律师

辩护律师介人刑事诉讼--贵阳资深律师

    律师应做好查阅案卷笔录:首先,查阅案卷应记录的内容。主要应找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情节、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要重点记录,对一般问题作摘记即可。对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情节可采取简要概括记录。阅卷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主要证人证言;事实之间的矛盾点;证据之间的矛盾点;注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及不构成犯罪等方面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实际危害后果的证据;有关鉴定材料;程序上的违之处;被告人自然情况等。其次,律师记录时对主要事实、关键证据记录原文,对内容基本一致的同类证据可综合归纳记录,对证人证言、物证可索引记录。无论采取何种记录方法,必须标明材料的出处,包括宗名称、册数、页数、证据的来源等。

    在查阅案卷材料时,律师耍主次分明,粗细结合,重要的内容要仔细阅读,重点摘抄,一般的内容要快速翻阅,在查阅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或重要材料时,要随时摘抄,避免反复查阅,提高办案效率。

  第三,审核与分析证据
  这是研究案卷材料的重点之重点,故单独列出,予以说明。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很清楚,证据如未能证明确属真实可靠则不能当做判决的根据,故应先审核它的真实性。
试举几例,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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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的陈述。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被害人的陈述对定案作用非常大。唯其如此,更应慎重,要注意陈述是否合乎情理,前后是否一致,有无旁证。汪某伤害一案,据被害人朱某陈述,他被汪某用斧子砍倒地,忍痛呼救,汪某扬长而去,禾入求助,血流满地,惨不忍睹。但另据邻居任某证明:汪、朱互殴,朱被砍伤,当时汪某扶朱来到他家要求救助;任当时即用车陪汪一道送朱上医院治疗。律师据此反驳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复经向医生调查,证明任某的证言合乎实际,法院未采纳被害人的虚伪陈述。

    各类专门的鉴定书。“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加上一般都出自有关的权威、专家之手,故颇受重视。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要求律师对于鉴定书要持审慎的态度。例如要审查它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是否真实、充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时间是否及时;鉴定结论能不能说明它所要证明的同题;鉴定人是否具备了鉴定所要求的专门知识;鉴定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以及同一案件中的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是否一致,有元矛盾;等等。
  

  有的鉴定书包含的科技成分较少,忽视了一些应当进一步作科学鉴定的环节,鉴定尚滞留于科学的表面,没有使用较高的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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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桌甲因腹痛,就医于江湖郎中某乙,某乙用“气功”为某甲治疗,治疗中在桌甲的腹部拍了一掌,病情未见好转,之后,就医于其他医院,6日后死亡。法医解剖见回肠有一1_5era裂口,奎腹膜炎,即得鉴定结论为:某甲目某乙拍击致肠破裂全腹膜炎休克性死亡。


    显然,这一结论可疑性较大,一是无证据证明某甲腹部受打击处皮肤有无病理反应,也无法确定某乙的拍打力度;二是某甲在就医前正腹痛,没有证据排除肠已破裂的可能;三是肠的破裂有多种原因可造成,没有对某甲肠裂口形状、裂面性质作进一步的科学检验和分析。因I阶亥棼定结论缺乏科学依据,难以排除有先人为主之嫌,其证明价值可疑,直接影响对本案的处理。   

    有的法医鉴定书抛开“伤情检验”所得,将案卷材料所述内容作为前提,直接推断出结论。这种法医学鉴定与其说是科学检验,还不如说是鉴定人对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之前所获各种材料的综合评论论断更为恰当,其实质是在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或嫌疑人供述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已经不再是一种独立的科学证据,又如何能够印证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呢?如有这样一鉴定结论:被害人张某某受徐某某用西瓜刀砍伤胸部的损伤,重伤伤害。很明显,在被害人所受伤害治愈后,要从其所遗留疤痕验出是被西瓜刀砍的,在一般基层法医鉴定机构是不可能做到的,甚至在高一级的机构是否能达到这一程度,目前尚未见过。至于被鉴定人的伤害是由何人造成,更不在法医学鉴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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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种种情况辩护律师在审查时都应予以重视,找出问题,找出纰漏,于“不利”之中搜寻“有利”的各种证据,从而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使得辩护证据完全可靠可信,达到无懈可击。
    对案卷材料的综合分析方法有以下几种:
    (1)扩大显微法。律师在阅卷中,对发现的不实之处,扩大其范围,加深其程序,强调其性质,使不实处能明显显示出来。例如有一伤害案,检察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伤害被害人
鼻梁“面积达脸面的六分之一”,律师深人阅卷分析,被告伤害被害人鼻粱致其骨折是事实,但鼻梁受创面积也就1 cm2,而被害人脸面面积绝不可能只有6删l2,将逸不实播控一经显微扩大就可见其荒谬。    。
 

   (2)牵连分析法。是一种关系推理的应用方法,即律师在阅卷时,将存在对称关系的事物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考虑,从中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的方法。例如一起玩忽职守案,某业务员被指控在签订经济合同中玩忽职守致使巨额财产被骗,律师在阅卷时用牵连分析的方法发现厂长在该案中应负有责任,厂长参与并批准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其所负领导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律师以此辩护,从而减轻了对业务员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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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果互证法。是以原因证明结果或以结果证明原因的方法。律师在阅卷中运用因果互证法,找出案件证据材料的纰漏,会收到一举成功的效果。比如在过失致死案中,要用因果互证法分析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被害人死亡的真实原因,以此确定被告人是否应负责任。    ,
  

  4.会见在押的被告人
    律师通过阅卷后,对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此时,应带着问题会见被告人,以便更全面了解案情,发现更多线索。若被告没有被羁押,随时都可以会见,若在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关于律师如何会见被告人,会见被告人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基本一致,这里就不再赘述。


    5.调查、访问
    辩护律师介人刑事诉讼,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已经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进入审判阶段以后,在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和会见被告人之后,发现新的证据线索和新的疑点需要进行调查取证进行核实的,应兰j开展新一轮的调查访问工作,其内容和要求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基本一致。
    律师调查访问工作遇到困难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6.确定辩护观点,撰写辩护词
    在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也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访问工作之后,律师了解了案情,收集了证据,为辩护奠定了基础,在进一步确定分析案情,对照证据情况之后,律师应综合考虑,确定辩护论点,撰写辩护词。
    从辩护的角度来分,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轻罪辩护,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疑罪辩护等。
    确定辩护论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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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做无罪辩护时,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确定辩护论点
    犯罪事实没有发生,例如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而盗窃的事实根本没有发生或根本不存在;犯罪行为并非为被告人所实施,如犯罪行为不是被告人所为,而是他人所为;本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如行为本身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并未触犯刑法、未构成犯罪;因缺少或不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案件,而不构成该种犯罪,如指控被告人收受贿赂行为,但被告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
刑事责任能力;以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属于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危害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等。

    (2)作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时,律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定辩护论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巳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作轻罪辩护时,辩护律师可以从此罪与彼罪的区剐方面确定辩护论点。当起诉书指控的罪名重于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应为被告人作轻罪辩护。例如,将抢夺罪指控为抢劫罪等,此时律师要从各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以及相邻两罪的区别人手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确立辩护论点。
  

  (4)当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时,律师应当为被告人作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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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情形: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中止犯、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5)作疑罪辩护时,律师可以从不符合被指控的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缺乏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确立辩护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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