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民事仲裁中的代理--贵阳刑事诉讼律师
第一节 律师在民事仲裁中的代理
律师仲裁代理,是指律师接受争议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利益的一种法律活动。律师仲裁代理是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仲裁可以分为国内的民事仲裁、劳动仲裁和涉外仲裁三类,因而我国律师的仲裁代理也就可以相应地划分为国内的民事仲裁代理、劳动仲裁代理和涉外仲裁代理。在本章中我们主要介绍律师在国内民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中的代理。律师的涉外仲裁代理,我们放在后章节进行讲述。
国内民事仲裁是指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争议,依照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由我国仲裁机构依照我国法律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相对于其他仲裁方式而言。国内民事仲裁在我国仲裁体系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并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一)仲裁具有民间性.实行自愿原则和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是一种民间活动,仲裁机构不是国家设立的行政或司法机关,而是民间组织,在争议的当事人中间处于第三人的地位,通常附设于各国的商会组织或者其他民间社会团体。参与解决当事人争议的仲裁员大多是律师、法学专家或工商监界的专家等民间人士,即使某些仲裁机构吸收少量政府官员或法官担任仲裁员,他们在履行仲裁员职责时也并不代表官方。仲裁的权威性来自于其自身的公正性,而不是依靠公权力的支持。同民事诉讼活动相比较,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能够最为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总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愿决定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自愿决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范围.以及自愿决定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而这一切又都以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员的仲裁权源于争议双方的授权。此外,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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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或裁或审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
(二)仲裁受理案件的范围必须是当事人之问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的争议事项。
虽然当事人之问的争议能否通过仲裁解决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但除此外,一项争议能否仲裁还要看它是否属于有关仲裁立法的调整范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对可交付仲裁解决的争议作出规定和限制。如我国《仲裁法》就有相关的规定:在我国.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与民事诉讼相比,仲裁J的范围显然要小。
(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庭一旦作出裁决,即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提请仲裁,也不能就该项争议向任何行政机关提起申诉或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相比民事诉讼活动的两审终审制而言,可以使当事人通过仲裁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降低解决纠纷的经济成本。当然,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一旦仲裁裁决出现错误便难以得到及时的纠正,也可能对全面公正地解决争议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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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仲裁委托事项
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委托律师代理仲裁的请求时,律师事务所应当首先对当事人的委托请求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即当事人有无委托律师代理仲裁的权利。一般来说,只有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委托律师代理仲裁。
(2)有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当事人将争议的问题提交仲裁机构解决所耍达到的目的,以及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和请求提出的法律依据。
(3)争议的问题是否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问题是否可以由仲裁机构评判裁决。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对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是否由仲裁机构受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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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之间有无仲裁协议的约定,即当事人双方是否自愿达成了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争议的问题提交仲裁机构评判和裁决的法律文书。它既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也是仲裁机构解决争议问题的前提条件和依据。代理律师对仲裁协议的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具体如下:
仲裁协议的形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其中“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必备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持。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敖规定期问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②仲裁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事项,若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选定某个仲裁机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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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如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若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揪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此外,在对仲裁协议进行审查时,还应当注意是否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以及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否有异议。根据《仲裁法》规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以及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系无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
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对于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其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 议。双方当事人之间难以订立仲裁协议的,因仲裁机构对争议的问题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当事人另寻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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