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涉外律师实务--贵阳刑事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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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律师的涉外业务在规模上较之以往有了长足的发展。中国律
师不仅活跃在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中,而且跨国知识产权事务、国际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已成为很多中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
 

   涉外律师业务的发展造就了一批熟悉外国语言,精通国际法律、仲裁制度的专业型律师,这部分律师在内部管理、业务活动、思维理念上已逐步与国际接轨。近些年来,在中国主要大城市出现了专门从事国际投资,海事仲裁,境外上市,涉外知识产权的律师事务所。显然,涉外律师队伍的发展,对于提高我国律师的整体水平,促进律师队伍专业化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j从长远看,涉外律师队伍的国际化、专业化对于在我国建立一个公正、廉洁、高效、透明的司法制度方面也有着长久而深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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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涉外律师实务概述
    在了解律师涉外业务之前,我们首先应对一些基本问题有所了解,例如哪些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在涉外业务中律师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等。
 

 一、涉外案件的概念
  涉外案件是指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法律事实、适用法律上一方面或者几方面存在
涉外因素的案件。具体而言: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例如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法律关系的客体涉外,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需要从MJ'I,进IZl;影响法律关系产生、发展、消灭的事实在国外,例如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事实的发生地在国外,案件的适用法律是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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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案件的特征
    (一)主体涉外
    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双方系外国人或者是注册地在国外的公司和社会组织,这些公
司、组织既可以是赢利性的,也可以是从事公益活动的;既有法人组织,亦有非法人组织;有可能是舍伙,也有可能是有限责任。总之,从“属人法”角度讲,律师在涉外案件中,应首先对案件主体的本国法如何规定有所了解。这里要注意,来自港、澳、台的企业和组织也被视为是“涉外”。
 

 (二)标的物涉外
  是指被争议的财产、行为在境外。财产在哪个国家,关于财产(包括服务合同,下同)
的支配要符合该国法律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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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事实涉外
  在很多涉外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形成、进行、消灭是在境外,例如婚姻的缔结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合同履行地、倾销案件中的出口地等。显然,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就要遵循该国的法律规定。
 

   (四)适用法律涉外
    在国际贸易合同、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商事仲裁事务中,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者是国际公约,或者是某国的法律,或者是某一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这些案件中,法律关系的适用法律就有涉外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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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律师代理涉外案件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原则
一、涉外案件中律师代理的范围
    律师涉外业务的范围从整体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帮助国外客户熟悉我国法律,协助其行为符合我国法律的过程,通俗地说,就是“走进来”,例如:法律咨询、参与谈判和调解、代书法律文件、调查取证以及代理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从提供的法律内容上,与国内普通法律服务并无本质的区别。二是帮助国内客户熟悉外国法律、国际条约,完成客户在他国法律的“落地”,或者与国际法律标准接轨。通俗地说,就是“走出去”,例如:境外上市、国际贸易合同、国际招、投标、涉外婚姻等。
 

   从我国律师涉外业务的历史发展上看,“走进来”的业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据着我国律师涉外业务的主要部分,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律师将会把主要精力放在“走出去”的{玺律服务类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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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章中主要介绍律师的涉外仲裁业务。


  二、涉外案件中律师代理T作的原则
  涉外案件的律师工作当然要遵循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例如忠实于法律,保守客户的
商业秘密,在同业竞争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等,除此以外,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工作原则:
 

   (一)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原则
    1律师在涉外业务中,不得向客户曲解中国的法律,亦不得帮助客户规避中国的法律,更不能接受客户的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作出有损国家主权和尊严的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是律师基本职业道德在涉外业务中的体现,也是从事这一领域律师活动的根基,放弃这一原则,不仅律师本人会受到法律和纪律处分,而且会对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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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化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律师应当具有更高的基本素质:如语言表达能力,一种或几种语言的掌握能力,良好的人际沟通、团队协作能力等;二是律师应当具有更好的业务素质,表现在精通相关外国法律和国际条约,不同法律文化下法律语言的恰当转换。三是更注重工作的高效率和细节:熟悉现代化的信息传递手段,及时回复客户的法律疑问,注重法律文件制作细节。


(三)与国际业务规范接轨
    随着我国日益融人世界经济,我国律师涉外业务的范围将会进一步拓宽,与国际律师业务规范接轨将是必然趋势,不仅表现在法律服务理念的更新,还包括进一步熟悉国际法律制度,国际惯例,理解不同的法律文化。具体包括:加强与国际各种法律组织和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加强与不同国家律师行业的联系与合作,树立典型的品牌律师事务所,成功经验的不断推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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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国际接轨的更深层次意义在于:通过律师行业这个窗口将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成
绩介绍到更多的国家,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法律在人权、环境、司法等方面的不懈努力。
    上述三原则是从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和发展规律中提炼而出的,这三个原则实际上
对律师的综合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涉夕懈裁概述
    涉外仲裁是目前我国律师重要的涉外业务。实践中常提到的涉外仲裁本质上是涉外
法律关系产生争议时以仲裁为解决的手段。前面已经详细论述了什么是涉外案件,这里就不再赘述。涉外仲裁只是案件的法律关系涉外,就仲裁本身而言,没有涉外和非涉外之
分,绝大多数国际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基本相同就说明了这一结论。当然,我们已经习惯了“涉外仲裁”这种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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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之与司法手段解决争议,仲裁具有如下优点:通常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都很具体,一旦发生了争议,省却了诉讼中(特别是跨国诉讼)确定管辖主体的麻烦,并且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程序也比较简单,灵活,能够大大节省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一审终局的仲裁制度相比与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的模式(就我国审级制度而言)大大缩短了审理时间,效率不言而喻;仲裁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这点是诉讼无法比拟的;仲裁审理形式宽松,现场环境比较轻松,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心理压力没有在诉讼程序中那么大。仲裁员对于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一般都能满足。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仲裁制度有很多优点,体现的效率观念是司法制度难以比拟的,这也是之所以在国际经济领域仲裁是主要的解决争议的手段的原因。这里要强调的是:今天绝大多数国家在司法和仲裁的关系上已达成共识:实行或裁或审,当然仲裁的一审终局也不是绝对的,法院对仲裁裁决享有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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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代理涉外仲裁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具体包括: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有效,才谈得上对仲裁的代理问题,这就涉及如何认识仲裁协议有效性。
    从法律规定上讲: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关键是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欺诈、胁迫、达成的仲裁协议都会导致协议无效。
 

   在实践中,仲裁协议的约定有很多具体表现: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既选择了法院又选择了仲裁机构,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或者合同签订时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争议产生后临时约定仲裁,等等。对于同时约定法院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应无效,选择2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临时约定的应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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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把握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审查仲裁协议的达成是否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二是仲裁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细节上不要拘泥于仲裁协议的形式,关键把握当事人对于仲裁的意愿是否达成共识。

(二)委托授权的规范化
    按照国际惯例,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委托授权书应经过该国驻中国使领馆的认证,如果仲裁裁决的执行地在该国,强调这点就更有必要。另外,授权委托书的外文版本(通常是英语)要仔细推敲,尽量使用该国的法律术语,避免产生歧义。


  (三)对合同文奉语言解释的选择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以某种语言解释合同文本的,以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的,通常以
选择的常设仲裁机构的工作语言为准,实践中当事人会为这个问题产生争议,但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和仲裁的进行,强调这点是未雨绸缪,尽量减少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利于仲裁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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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的提供
  律师在仲裁中的证据收集、判断、形成观点的工作量比诉讼要大得多,心理压力也很
大,因为是一审终局。如果仲裁裁决不利于委托人的,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但是今天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法院系统对仲裁裁决都持很慎重的态度,轻易不会推翻仲裁裁决,并且牵扯判诉讼,毕竟劳心劳力。所以律师要高度重视仲裁审理的证据准备工作,证据材料最好都以书面、视听资料的形式提供,在证明力上力争达到优势。

(五)选择仲裁员的方法
    实践中常设仲裁机构会给当事¨甚供仲裁员备选名单,在如何选择上,以下因素可供参考:一是选择行业口碑好的仲裁员,这里的口碑好并不是强调仲裁员的学术背景,更多的是考虑他为行业发展提供的服务背景;二是对于标的大的案件,还要分析仲裁员在以前类似案件的处理意见;三是选择本国的仲裁员,在语言上的沟通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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