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反倾销律师实务--贵阳经济案件律师
第五节反倾销律师实务
一、倾销的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理J件认识
(一)定义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倾销是指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
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二)构成要件
第一,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第二,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
实质性阻碍。
第三,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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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倾锗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朴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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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四)正确认识倾销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
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我国近些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大量商品涌人国外市场,期间,有的商品的确达到了倾销的标准,但更多的情形是物美价廉的商品被夸大为倾销。熟悉倾销的程序、法律规则,对于今后协助我国企业开阔国外市场的律师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今后律师业务发展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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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际上主要国家或贸易体的反倾销法对于律师是很必要的,只有熟悉这些国家
的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的证据搜集,诉讼观点的选择上才有切实的依据,这里主要介绍美国反倾销法,美国也是我国商品的主要出口地。
确定正常价值是判断倾销是否成立以及倾销幅度大小的关键步骤。美国在确定正常
价值时根据不同的国家而采取不同的正常价值确定方法,一般情况下将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挤国家。
(一)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确定
1.出口国价格
出口价格在美国也称“国内销售价格”,这是确定出口国价格的一般方法。但在个体操作时,首先要进行所谓“国内市场可行性预测”,如果预测的结果符合下列条件,这种国内销售或约定销售结果方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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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销售价格应反映平时交易水平,应排除因情况特殊而导致价格过高或过低;国内销售数量应达到要求的标准,即国内同一规格产品销售数量应大于该产品出口到第三国总量的5%,应是在正常交易者之间形成的正常交易排除有关联和某种补偿安排等不正常的交易价格;所考虑的国内市场价格的时间应与美国价格的时间相同;国内销售价格不应低于成本价格;国内销售价格应在一个真实的市场而不是在一个为规避反倾销法而人为作用下形成的“虚构市场”中确定。在实践中,美国商务部一般均认为是在真实市场中形成的价格,除非有相反证据的佐证。
2.第三国价格
第三国价格即涉诉产品国将相同或相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如果出口国国内
生产无销售或者有销售但不符合条件而无法适用出口国价格,则要考虑第三国价格。在实践中,出口国的产品往往除了出口到正在进行反俪销调查的进口国,还向其他一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出口,此时,就将遇到选择哪一个第三国价格问题。对此,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了一些标准:出口到第三国的产品应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最相似;出口到第三国的产品数量应属于除美国外最大的、并且达到5%的最低量限;第三国市场的结构和发展状况应与美国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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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有的第三国均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将出口到所有第三国的产品进行合计,其结果视为正常价格的基础。
3.结构价格
结构价格指通过测算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成本(不含税收)、一定幅度的产品利润以
及相关费用,并将它们相加,以便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的一种方法。它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出口国价格和第三国价格均不能或无法适用;二是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
(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确定
美国反倾销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规定了特殊的正常价值确定方法:替代
国价格;替代国结构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销售价格。
1.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确定
美国现行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下的定义是:经确定不按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而导致其境内的产品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一个他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还考虑以下因素: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可兑换程度;允许通过劳资双方桌面上谈判确定工资水平的程度;允许外国公司在该国投资的开放程度;政府控制或拥有生产资料的程度;政府控制资源配置和企业产品价格及产量方面决策的程度等等。尽管法律列明了上述有关规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等于该国的所有工业或某一种产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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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和“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
2.非市场经济国家价格的确定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价格的确定,大致采取替代国价格、替代国出口销售价格和替代国价格。
替代国价格。替代国价格方法指在确定涉诉产品正常价值时,首先选择一个与进口
产品所属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替代国,再将替代国该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作为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t985年美国对我国出口的漆刷反倾销案中,认为斯里兰卡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当,选择了斯里兰卡作为替代国,再根据斯里兰卡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在其国内销售漆剧的价格作为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
替代国出口销售价格。如果替代国该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能适用时,有时采用替代国该产品向其他国家出口的销售价格作为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
替代国的结构价格。如果替代国不生产产品或从替代国获得的有关资料不可靠,则
采用该产品在替代国的结构价格。具体做法是:首先确定涉诉产品出口国为生产该产品所投人的原材料、燃料、劳动力等生产因素的数量,再获得替代国生产要素的价格,最后将前者乘以后者所得的数据再加上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和利润就是该产品正常价值。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在对华反倾销案中,基本上倾向于采用这种生产要素替代国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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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过程中,无论采用上述的替代国价格、替代国出口销售价格,还是替代国结构价格,都涉及如何选择替代国的问题,这方面当事人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因此。美国反倾销法对此又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被选作替代国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应该与涉诉产品所属国相当;被选的替代国应存在“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者”
对于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的替代国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国的选择可以是一国,也可以是多国,在实践中,被选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程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可能是一个替代国的价格。也可能是多个替代国的平均价格。法律对何时采用一个替代国价格,何时采用多个替代国平均价格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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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析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美国的反倾销法在确定正常价格方面有很大的主观性,具体操
作中的尺度不明确,例如替代国的选择和结构价格的确定。在这种反倾销法模式下,贸易保护主义往往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国律师参与这类业务中,耍注意首先承认国际上通行的价格认定方法和提起反倾销调查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对于规定模糊、主观性大的技术性条款则可以通过搜集证据据理力争,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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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倾销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0、32条,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但这几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律师在倾销涉及的诉讼中引用我国法律应特别谨慎。
(一)反倾销调查的提起与受理
反倾销调查可以由一个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或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代表,向有
关当局以书面申请提起反倾销调查,也可以由有关当局决定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进口产品构成了以下事实:dM匝}卓蒲;(驸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③倾销与所称损害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有具各上述条件,有关当局才会受理或进行反倾销调查;否则,应拒绝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l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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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步裁决
有关当局可按守则规定的程序迅速展开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初步的裁定。
同时,守则也规定有关当局应给予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机会用书面或口头提交他们认为对该反倾销调查有用的证据”。有关当局在适当调查的基础上可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有关倾销或损害的初步裁决。
(三)价格保证
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主管当局在收到出口商修改其商品价格或停止向该地区l三l倾销价格出口其商品的价格保证后,如果认为倾销的损害结果因此将可以消除,则可中止或终止调查;但主管当局如认为其价格保证是不现实的,也可拒绝其价格保证。此外,有关当局也可主动提出价格保证的建议,由出口商决定是否接受。作出了价格保证的出口商,应定期地向有关当局提供有关价格保证执行情况的材料,并允许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实。
(四)临时措施
《反倾销守则》规定,在初步裁决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事实后,进口国当局为防止本国产业受到进一步的损害,可采取反倾销的临时措施。l}笛时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另一种是担保(保证金或现金存款)。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预扣估计倾销税的措施。但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其金额都不得大于临时预计的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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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收反倾销税
有关当局在最终确认进口产品构成了倾销,并因此而对进口国某一相同或类似产晶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时,就可以对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税额应是正常价值与出121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倾销幅度,不可超过但可少于该倾锗幅度
征收。
律师在反倾销调查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协助委托人制定各种申请或答辩文件;搜集证据,证据的收集上应注意技术性;与委托人聘请的其他专家共同拟订法律应对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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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倾销诉讼中律师的注意事项
在被调查的企业不服行政当局的裁定措施后,就涉及对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当事人可
以向提起反倾销所在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这方面通常的律师实践,律师的主要工作有:
(一)倾销诉讼前的工作
(1)所涉及贸易条件和工作内容的事先调查;
(2)收集对方商业信息,了解对方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决策层可能应对的方案;
(3)了解倾销国或反倾销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4)协助委托方进行相关谈判;
(5)拟订各项当局要求的法律文件。
(二)倾销诉讼中的工作
律师在倾销诉讼中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委托人制定好有弹性的、较为灵活的法律应对
方案,该方案应有应对裁决的不同方案,包括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决如何迅速落实的法律方案,也包括如果裁决对当事人不利,应当采取哪些法律措施从而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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