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贵阳交通事故律师

 

第一条: 为了开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运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结合在下省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立、运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中供大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属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该当优先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开展该当契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天时用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开展、城市建立、环境维护等相顺应。

  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规模化运营,逐渐构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开展该当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开展,在规划、建立、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树立保证体系,并优先扶持开展公共汽车,树立合理的运转机制和价钱机制。

  鼓舞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共交通范畴,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监视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担任相关详细任务。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域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监视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担任相关详细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该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任务。

  第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运营制度。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该当依法获得运营权。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运营权人该当与车辆一切权人相分歧。

  第七条:  鼓舞应用高新技术和迷信管理方式,推进智能公共交通零碎建立。

                               第二章   规划和建立

  第八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立、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编制,经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过后,依照国度规则同意并归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该当明白城市公共交通开展目的和战略,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规模、优先开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措施、线网布局、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方式优化方案等。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该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备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线网布局、设备配置以及公共汽车公用道等。

  第十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所触及的用地该当契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天时用总体规划,其所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停车场、颐养场、线路首末站、调度中心等设备用地,契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该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或许团体不得合法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备用地或许变卦其用处。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该当会同公安、规划等相关部门,依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线路、站点、调度中心等。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路途、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寓居区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项目,该当依照有关规范设计、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等设备,有条件的路段该当规划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公共汽车公用道和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信号安装、标志等。

  城市公共交通设备该当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立、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运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该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设备工程的验收。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建立的城市公共交通设备实行谁投资谁受害的准绳,并向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开放,不得私自中止运用或许改作他用。

  政府投资建立的站场和出租汽车停靠站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私自设置、迁移、撤除、占用或许封闭城市公共交通设备。

  因城市建立确需撤除、占用或许封闭城市公共交通设备的,该当予以补建;不能补建的,该当采取弥补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则给予经济补偿。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赞同,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设备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及其他物品。

  不得污损、涂改、掩盖、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备。

  制止在城市公共交通站点摆摊设点及其他阻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运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该当遵照出行便捷、换乘方便的准绳,并契合行业规范和外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暂时停靠站的设置,该当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依照有关规则,结合乘客需求,在条件允许的路段合理设置,并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变卦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暂时停靠站。

  第十五条: 经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赞同,契合条件的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契合条件的次要道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安装。

  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站牌该当标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发车日子、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称号、行驶方向等外容,并坚持明晰、残缺。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明景点和公共效劳机构称号命名,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该当运用同一站名。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归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人民政府该当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建立、车辆和设备配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根底设备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该当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取得者该当在获得运营权并操持完相关手续后30日内开端运营。

  出租汽车运营权取得者该当在获得运营权并操持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开端运营。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该当承当社会公益性效劳和政府指令性义务。

  承当社会公益性效劳的收入,由城市人民政府核实后停止补贴。

  完成政府指令性义务的收入,城市人民政府该当及时予以补偿。

  政府指令性义务该当依照国度法律、法规和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对突发事情应急预案有关规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 运营者该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署休息合同,明白单方的权益和义务。

  运营者以承包方式运营的,该当与承包人签署承包合同,明白单方的权益和义务,并依照承包合同增强对承包人的监视管理,依法对其消费运营进程中的守法行为承当责任。

  运营者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布置从业人员的任务和休息。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该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越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职业忌讳症;

  (三)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的,还该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相契合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未发作负有次要责任或许全部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企业该当获得运营资历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该当依法获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历证;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该当持有效劳上岗证。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该当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操持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

  运营资历证、客运资历证和车辆运营证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该当树立学习培训制度,对运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停止法律法规、平安保证、职业品德、效劳标准等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保证。

  第二十五条: 路途、地下管线等城市根底设备施工或许其他缘由影响运营平安及疏通,确需调整线路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该当会同市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运营线路停止调整,并于施行前15日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运营者该当依照调整的线路运营。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运营权的转让,该当恪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运营权管理条例》的规则。

  获得运营权未满2年或许运营权期限剩余缺乏2年的,不得转让。

  全体出让的运营权转让的,该当全体转让。

  违背前三款规则转让的,转让有效。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特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该当每年对运营者的运营效劳质量、平安运转等状况停止1次综合考核,考核后果该当向社会发布,承受社会监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该当契合规则的车型及技术条件。更新车辆的,该当报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制止运用城市公共交通顶灯、公用辨认色等标志、标识。

  第二十九条: 应用城市公共交通设备和运营车辆设置广告,该当经外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操持相关手续。

  广告的设置该当契合城市公共交通设备管理标准,不得影响交通平安。

                                第四章   运营效劳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该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增强对运营车辆的反省、颐养和维修,保证运营车辆技术功能良好;

  (二)坚持车辆随车效劳设备、效劳标志完全残缺,车身、车厢、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卫生,车窗玻璃上不得张贴或许悬挂有碍视野的遮挡物;

  (三)在公共汽车车厢内的规则地位张贴线路表示图、乘车规则、赞扬告发电话、运营价钱规范,设置儿童收费乘车标尺、禁烟标志和老、幼、病、残、孕公用座位,在车身前、后及右侧设置标准醒目线路编号,在车身右侧标明停靠站;

  (四)在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内安装投币箱、电子报站等设备,设置验卡设备的,验卡设备该当残缺精确;

  (五)在出租汽车明显地位标明运营单位称号、运营价钱规范,运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规则的车身辨认色、装置“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

  (六)依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出租汽车内安装检定合格的计价器,推行运用税控计价器;

  (七)恪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效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运营效劳时该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穿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依照核准的免费规范免费;

  (三)向乘客提供无效的发票;

  (四)执行有关收费乘车的规则;

  (五)正确及时报清公共汽车线路编号、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平安留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能够的协助;

  (六)在规则的公共汽车线路上运营,不得追抢、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不得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中途调头;

  (七)随车携带运营证,依照规则放置或许佩戴客运资历证、效劳上岗证等有关证件;

  (八)出租汽车驾驶员空车待客时,该当显示空车标志,夜间亮化空车标志灯和顶灯;

  (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靠站候客时,进站排队,听从调度,按序载客,制止在暂时停靠站停车候客;

  (十)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员该当按序按需调度、及时疏散乘客;

  (十一)恪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效劳标准。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敲诈、讹诈或许刁难乘客;

  (二)欺行霸市、强拉强运或许以其他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次序;

  (三)成心应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梗塞交通;

  (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次序。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效劳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启空车标志承受乘客招停后,回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

  (二)空车时,封闭空车标志承受乘客招停或许停车揽客;

  (三)载客运营途中无合理理由中缀效劳;

  (四)无合理理由,未依照预定租车要求在规则的日子到指定地点载客;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选择捷径道路送乘客抵达目的地或许未经乘客允许绕道行驶;

  (六)计程、计时免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招徕别人合乘;

  (七)私自装配、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运营中发作毛病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该当及时协调、组织乘客无需二次购票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乘务员不得回绝。

  第三十五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回绝提供效劳: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风险品或许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

  (二)不能识别本人行为的醉酒者,无人陪同乘车的;

  (三)携带猫、狗等植物乘坐公共汽车的;

  (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市、县境或许夜间去偏远地域时,回绝到就近公安部门操持注销手续的;

  (五)不承当规则的出租汽车租车费和路、桥通行费的;

  (六)在制止停车或许下客的路段要求下车的。

  第三十六条: 乘客该当承当下列义务:

  (一)恪守乘车次序;

  (二)依照规则领取车费,出示月票或许收费乘车证件;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许乱扔杂物;

  (四)不得有阻碍别人正常乘车或许影响别人人身平安、安康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回绝领取车费:

  (一)不依照规则规范免费的;

  (二)不提供无效发票的;

  (三)运用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时,验卡设备发作毛病的;

  (四)出租汽车计价器发作毛病,不能正常运用的。

                            第五章   监视和赞扬

  第三十八条: 各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该当增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任务的监视反省。下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该当对上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停止监视反省。

  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该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平安行车、效劳质量、车容车貌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核发资历证、车辆运营证等证件;

  (二)应用职务之便讨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许牟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合法运营活动或许为合法运营提供维护;

  (四)对依据乘客需求跨区域合法运营的出租汽车罚款、扣车;

  (五)损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执法时,该当一致标志标识、着装划一、运用执法公用的示警灯。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停止反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该当运用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一致格式的执法文书。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该当逃避。

  城市公共交通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在城市路途上执法反省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该当树立告发、赞扬制度,地下告发、赞扬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承受社会监视。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该当自受理告发、赞扬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置终了;状况复杂的,禁受理单位次要担任人赞同,可以延伸15日。对实名告发、赞扬的,调查、处置后果该当及时反应告发人、赞扬人,并对告发人、赞扬人信息失密。

  告发人、赞扬人该当提供车辆牌照号码或许车票等有关证据。

  第四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该当制定并依照规则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情应急预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规则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责令开业整理。

  第四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责令矫正,恢恢复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则的,责令矫正,恢恢复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则的,责令限期运营;逾期不运营的,终止其运营权。

  第四十七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则,未签署承包合同的,责令15日内停止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开业整理。

  第四十八条: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则,运营者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许延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运营权。

  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则的,没收顶灯等公用标志物品,责令矫正,并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或许第六项规则的,责令限期整改。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许第五项规则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或许第八项规则的,责令矫正,处以50元罚款。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则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50元罚款。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则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则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则的,可以暂扣客运资历证、效劳上岗证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扣半年至1年;情节极端严重的,撤消客运资历证、效劳上岗证。

  第五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许第四项规则的,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罚款,暂扣客运资历证3至5天;情节极端严重的,暂扣客运资历证1至3个月,暂扣车辆运营证,开业整理2至5日。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则的,责令退还乘客车费,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则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未获得客运资历证、效劳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效劳的,责令中止效劳,对运营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运营者被处以开业整理,其车辆在处分时期运营的,延伸开业整理期限2至3倍,并责令其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十六条: 在公共汽车站点沿路途前后30米内路段停放其他车辆的,予以正告,责令其矫正。

  第五十七条: 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其运营权:

  (一)应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聚众滋事、扰乱社会次序、成心梗塞交通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许刑事处分的;

  (二)参与伪造、变造、改装机动车冒充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停止运营,经公安机关查证失实的;

  (三)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中止运营并拒不整改的。

  第五十八条: 未获得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没收守法所得,暂扣车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拘留未获得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该当向当事人开具守法告诉书、暂扣凭证。当事人该当在15日内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承受处置。

  被暂扣的车辆,该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车辆在规则期限内因非自然缘由形成的损坏,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担任赔偿。

  自车辆暂扣之日起超越15日,并且经公告3个月当事人不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承受处置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迫处置暂扣的车辆。

  第五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任务人员违背本条例规则的,由下级行政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矫正,对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市公共交通设备,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颐养场、调度室、枢纽、起止站、停靠站、出租汽车暂时停靠站、站牌、公共汽车公用道、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安装、标志等。

  运营权,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特许运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为乘客提供效劳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

  第六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贵阳私家侦探公司-贵阳卫涛律师事务所-贵州律师网-婚姻婚外情调查取证
联系电话:18275269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