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贵阳律师代理

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平安消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标准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合法、适外地行使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依据《行政处分法》、《平安消费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施行行政处分的组织或许机构(以下统称平安监管执法机关)按照平安消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分行使自在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详细施行行政处分需求自在裁量的,参照《平安消费行政处分自在裁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执行。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煤矿平安消费守法行为作出行政处分行使自在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平安监察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施行规范(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性法规对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另有规则的,适用其规则;原国度平安监管局、国度平安监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分歧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是指平安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平安消费守法行为施行行政处分时,依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分的准绳,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则的行政处分的品种和幅度内,综合考量守法的现实、性质、手腕、结果、情节和矫正措施等要素,正确、适外地确定行政处分的品种、幅度或许作出不予行政处分决议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 各级平安监管执法机关该当增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平安消费行政处分自在裁量行为的监视反省。
  下级平安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上级平安监管执法机关守法或许不当的行政处分予以纠正或许撤销。

第二章 行政处分自在裁量的考量准绳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该当遵照顺序法定准绳,严厉恪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则的顺序。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该当遵照合法、公道、公正、地下的准绳,过罚相当的准绳和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准绳,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感性。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该当以现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片面剖析守法行为的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分或许该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品种、幅度。给予行政处分的品种、幅度该当与守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水平相当。
  对同一类守法主体施行的性质相反、情节相近或许类似、危害结果根本相当的守法行为,外行使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根据、处分品种该当根本分歧,处分幅度该当根本相当。
  第八条 同一个守法行为违背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许部门规章规则的,在适器具体法律条文时该当遵照下列准绳: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能高的规则;
  (二)法律效能相反,属于特别规则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能相反,失效日子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守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分的,依照下列准绳行使自在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则施行某个守法行为该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分确定的,参照《规范》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则施行某个守法行为该当(可以)处以不同品种(包括正告、没收守法所得、暂扣或许撤消答应证等)的行政处分的,参照《规范》给予相应品种的行政处分;
  (三)同一法律规则施行某个守法行为依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品种的行政处分的,参照《规范》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品种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背不同的法律规则,或许违背同一条款的不同守法情形,有两个以上该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守法行为的,该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或许同一法律条款规则的不同守法情形,辨别裁量,兼并处分。

第三章 行政处分自在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许部门规章规则该当先予责令矫正或许责令限期矫正的,该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予以矫正;当事人逾期不矫正的,再依法决议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许部门规章规则的多种处分该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则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许部门规章明白规则的处分品种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该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守法所得,再作其他处分的,不得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分。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许部门规章曾经规则处分品种的,施行自在裁量权时,不得改动行政处分品种;对当事人施行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许部门规章规则数额的下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则数额的上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当依法从轻处分: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施行平安消费守法行为的;
  (二)自动消弭或许加重平安消费守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三)受别人胁迫施行平安消费守法行为的;
  (四)配合平安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平安消费守法行为,有犯罪表现的;
  (五)自动投案,向平安监管执法机关照实交待本人的守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从轻处分情形的。
  有从轻处分情节的,该当在法定处分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分规范,但不得低于法定处分幅度的上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犯罪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露别人平安消费守法行为,并经查证失实;或许提供查处其他平安消费守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失实;或许阻止别人施行平安消费守法行为;或许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守法立功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当依法从重处分:
  (一)危及公共平安或许其他消费运营单位及其人员平安,经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平安消费守法行为遭到两次以下行政处分的;
  (三)拒不整改或许整改不力,其守法行为处于继续形态的;
  (四)回绝、障碍或许以暴力要挟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情时期施行平安消费守法行为的;
  (六)藏匿、销毁守法行为证据的;
  (七)守法行为情节恶劣,形成人身死亡(轻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许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成心施行守法行为的;
  (九)对告发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管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作消费平安事故后逃匿或许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从重处分情形的。
  有从重处分情节的,该当在法定处分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许最高幅度确定处分规范,但不得高于法定处分幅度下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分:
  (一)证据缺乏,平安消费守法现实不能成立的;
  (二)平安消费守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危害结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施行平安消费守法行为的;
  (四)肉体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许不能控制本人行为时施行平安消费守法行为的;
  (五)平安消费守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则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则的期限,从守法行为发作之日起计算,守法行为有延续或许持续形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规范》所称的守法所得,依照下列规则计算:
  (一)消费、加工产品的,以消费、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支出作为守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支出作为守法所得;
  (三)提供平安消费中介、租赁等效劳的,以效劳支出或许报酬作为守法所得;
  (四)销售支出无法计算的,依照外地同类同等规模的消费运营单位的均匀销售支出计算;
  (五)效劳支出、报酬无法计算的,依照外地同行业同种效劳的均匀支出或许报酬计算。

第四章 行政处分自在裁量的审核与监视

  第十八条 除当场行政处分外,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后果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该当对拟作出行政处分的品种和幅度提出建议,并阐明行使自在裁量权的现实、理由和根据;案件审核人员该当对处分根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平安监管执法机关担任人审查决议;平安监管执法机关曾经成立行政处分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议。
  对平安消费守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许从重处分的自在裁量后果,该当由平安监管执法机关的担任人个人讨论决议。
  第十九条 行政处分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平安监管执法机关担任法制任务的机构担任本机关行政处分案件的备案审查任务,对各类平安消费行政处分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顺序、自在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停止预先审查,并活期对行政执法案卷停止复查和监视。
  第二十条 行使平安消费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的裁量后果该当地下,允许社会大众查阅,但触及国度机密、商业机密或许团体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平安监管执法机关及其任务人员行使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施行监察。
  平安监管执法机关及其任务人员行使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分明不当的,必需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平安消费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查的暂行规则》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背《平安消费法》有关规则发作消费平安事故,该当给予消费运营单位的次要担任人、团体运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按照《平安消费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则处分。
  违背《平安消费法》以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则发作消费平安事故,该当给予消费运营单位的次要担任人、团体运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按照《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的规则处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审查和备案审查的详细方法,由中央各级平安监管执法机关依据本机关实践制定,并报上一级平安监管执法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平安消费守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立功的,该当根据规则顺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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