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故意杀人案-二人或三人杀死一人,究竟该判几个人死刑?
1一审判决结果l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l973年4月6 E1,文盲,农民,捕
前住XX县XX乡XX村XX号。无前科。2002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
人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8,男,汉族,生于l974年4月10日,小学文化。农
民,捕前住XX县XX乡XX村XX号。无前科。2002年5月15日因涉嫌故
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王8故意杀人一案,由XX州人民检察院于2002
年l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x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
诉。被告人王某某、王8及辩护人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王8系同社居住,两人长期通
奸。2002年4月13日12时许,壬8从xx镇给王某某打电话,商定
于4月15日晚杀害王C。至4月15日晚饭时。王某某将事先准各
好的扑尔敏掺人王C碗中让其食用,16日凌晨1时许,王8从XX
镇赶至王某某家中,二人说话时王C惊醒,遂用一钢丝绳勒住王某
某颈部,王B见状即上前与王C撕拧并将王C压倒在炕上,此时王
某某挣脱后从院中持一斧头进来朝王C头部、腿部连砍数下,发觉
王C死亡后,两被告人又将尸体运至本村白土窑土场,用炸药引爆
制造王C被炸死的假现场。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二被告人无视国法,密谋杀
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
法严惩;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8虽当庭翻供,但有其它
证据佐证,故辩解不予考虑。
为维护国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
犯罪分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25
条、第26条、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
二、被告人王8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辩护意见l_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省煜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甘肃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
指派我担任本案王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在查阅案卷
材料、了解相关案情的基础上,现依法律和事实,陈述几点辩护意
见,请合议庭酌情考虑。
一、被告人的不幸婚姻与死者的过错。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王某某系因为与被害人王C
感情不和,家庭不睦,被害人王C对被告人王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
力,并在家中藏有炸药,一再威胁被告人王某某如果离婚就报复其
家人,才致死被害人王C的。所以,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致死是
由于缺乏法制观念、不懂法、不守法而造成的。如果被告人王某某
稍微有一点法律意识,本案就不会发生。她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
器,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自己应有
的权利。
在21世纪的法治国家,还有文盲加法盲存在,还不懂得“欠债
还钱,杀人偿命”这一浅显的道理,这不仅仅是被告人王某某一人
的悲剧,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剧。我们可以通过刑法惩处一个王某
某,但我们不能保证不会有第二个、第三个王某某出现。所以。惩罚
并不能达到我们最终的目的。鉴于此,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宽大处
罚,给被告人王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害人王C也有一定的过错。从二被告人的供述及其它证据
材料来看,案发时被害人王C对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人身伤害,用
一条钢丝绳勒住其颈部,欲置于死地,所以被告人王某某一时激愤
难忍,将被害人致死,其行为并非蓄谋已久的有计划的行为,而是
临时激愤所致。
二、为了孩子,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庭来看,她有二子一女,最大的孩子不到
10岁,最小的女孩才6岁。孩子的父亲已经死亡,家中只有一位70
多岁的老奶奶,如果再失去母亲,那么这个已经不完整的家庭将面
1临支离破碎的境况。年幼的孩童还投有从失去父亲的痛苦中解脱
出来,又要无奈地接受失去母亲的现实。三个年幼的孩童,将在这
样的家庭环境中长大成人,未免太残酷、大可怜了j虽然现在母亲不
能给予孩子们生活上的照顾,但在精神上却有一种安慰,所以从他
们这个家庭、这三个孩子的情况出发,请合议庭在量刑时酌情考
虑。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台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暴力、不懂法、不守法、受被害
人王C的伤害,一时激愤致死被害人王C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
律的惩处,但为了一个家庭的完整,为了孩子的良好成长。避免造
成社会隐患,应该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依
法从轻改判。
【二审判决结果】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
指定辩护人谭曼,甘肃煜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B。
××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
某、王B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3年3月4日作出XX号刑事判
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王8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上诉提出:已与王B串供了,是王8用斧头打的王C,
自己经常受到丈夫千C的打骂,出于无奈,才报复杀人的。其指定
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因家庭暴力,一时激愤致死被害人,应给其一
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王B上诉称:是王某某主谋并用斧头打死王C的,又指使我制
造假爆炸现场,自己是从犯,一审判死刑,量刑过重。其指定辩护人
提出无通谋实据,共同杀人不成立,应分清主从、区别量刑的辩护
意见。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某勾结奸夫王B;预谋并杀害丈夫王
C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
据,所列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审查认
为.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对二上诉人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理由,经查,上
诉人王某某因奸情勾结奸夫王B共同将丈夫王C杀死并制造爆炸
身亡假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行动积极,
无主从之分,故其上诉及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均
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预谋共同杀人且制造假爆炸现场,
手段残忍,论罪应处死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还不属必须立
即执行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2)
项、第19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XX州中级人民法院X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王某某、
王B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
二、撤销XX州中级人民法院X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王某某、
壬B的处刑部分;
三、以故意杀人罪改处上诉人王某某、王8死刑,缓期2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1主编絮语l
二人或三人杀死一人,究竟该判几个人死刑?司法实践中做法
各异。本案便是二人杀死一人,二人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的情
形。据媒体报道,还有三人或四人舍谋杀死一人,均被判处死刑的
案例。 .
死刑源于古老的复仇观念。“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便
是自汉代以来沿袭了几千年的传统。在这种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不
少刑事法官总认为,既詹龛被告人杀人了,当然就谊判处死刑。可以
说,传统观念的影响,是中国兄刑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
现行刑法虽然有近68个罪设置有死刑,但实际上,1997年修
改刑法时,已经提高了死刑的适用标准。l979年刑法规定。”死刑只
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现行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大恶极”与“罪行极其严重”相比,前者
曼像是政治口号.后者刖极富理性。何谓“罪行极其严重”?理论界
的主流观点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必须极其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必
须极其严重;犯罪的后果必须极其严重。只有三青同时具备,才可
谓“罪行极其严重”。可见.死刑的适用标准是极为严格的。同时,最
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释或相关文件中,也传达了最高司法当
局严格控制死刑的信号: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妊济损失的,
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判处;对于目婚姻家庭亨l起的故
蠢杀人案件,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对于困为侦查机关的犯窑引谤
而且贩毒数量选到判处兄刑标准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等等。即将
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的措施,盐将使死刑得到更
为严格的控制。
实际上,刑事法官们必须掌握选样一个原则:如果只有一名被
害人死亡,无论乡少人参与其中,最多只能判处一个人死刑.绝不
能判处两个或两个以土的被告人死刑。这是判处死刑数量上的底
限,这种做法也与那些坚持保留死刑者所特的“等害报应”的观点
是相一致的。即使判决一人死刑,还必须慎之叉慎。刑事法官首先
要考虑谊被告人能否不判死刑,而不能首先考虑他能否判死刑。只
有这样。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才是可信、可行的。我们认为.死刑
应当受到严格控制,并逐步过渡到完全废除,这是社套发展的必然
趋势。中国律师应当担负起死刑的掘墓人的历史使命,为严格控制
死刑直王废除死刑去鼓与呼。
谭是律师在被告人王某某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担任指定辩护
的过程中,从被害人的过错、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其他一些具体情
节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虽然二审判决中对辩护意见未予
采蚋,但判凌蛄果实际上已经吸收了律师辩护观点的合理成份,辩
护是成功的。唯感不足的是,由于本棠系婚姻掌庭关系而起,如果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堆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奢纪要》
中的相应内容进行辩护,效果可能奢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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