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故意杀人案诉讼案例]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案诉讼案例]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承办律师简介l
    王斌。男,1973年9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为迭部县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甘南电尕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广播电视大学
选部教学点法学兼职教师。
    从业多年来,办理案件近百起,承办了多起在甘南藏族自治州乃
至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担任数家企业法律顾问,为行政机
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井为甘南州招商引资提
供法律服务。
1起诉意见l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l975年7月2日出生。文盲,农民。
2005年2月l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因涉嫌
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和xx县xx镇×x
村农民尚某某一起在××县打工时因琐事发生矛盾,尚某某将张某
某腹部戳了一刀,张某某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5年2月10
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给尚某某介绍对象为名,将尚某某骗至××县××
水电站进水口(上洞口)水渠边,乘尚某某不各将其推人水渠中,并
将尚某某所带物品藏匿于××一堆玉米秆中,然后离开现场回家。

[故意杀人案诉讼案例]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将尚某某所带物品藏匿于××一堆玉米秆中,然后离开现场回家。
2005年3月12日,在XX县XX镇XX村对面白龙江边发现死者尚某
某的尸体。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尚某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胆大妄为,目无国法,为报复杀


人,将被害人推人水中,造成被害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犯,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1辩护意见J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受甘南州法律
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被告人张某某本人的同意,出席今天的法庭
审理,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为了履行我的职责,我查阅了本案案卷
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并参加了法庭审理。纵观全案,辩护人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张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
告人张某某具备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
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特别自首)。
    1.在侦查阶段,张某某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侦查
机关以其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
    2.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当时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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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张某某如实供述的是其本人实施的罪行,其供述之问均得
到了相互印证;
    (2)其供述是司法机关还投有掌握的罪行,即司法机关不了解
未掌握的罪行,与对被告人在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罪行,在性质与罪
名上是不相同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2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
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
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_’被告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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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应当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我在会见被告人时,指出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重大危害
后,被告人曾多次痛心疾首地表示,他对被害人所犯下的罪行后
悔,并一再要求我代他向被害人的亲友表示歉意,同时表示因其犯
罪行为而给被害人父母带来的损害,他愿意全部承担,可见其真诚
的悔罪态度。虽然酌定情节不影响定罪,但辩护人提请法庭在量刑
时考虑这一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因素。
    很遗憾,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而今天在这里接受审
判的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盲,一个愚昧无知的中年男子。当他的行
为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时.我们的社会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也
许,在他人看来,我所提到的这一点跟本案根本没有联系。然而,被
告人走向今天的被告席与现阶段的社会因素密切相关。尽管XX县
的“四五”普法工作已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但是,令人吃惊的是,
翻开本案厚重的案卷,被告人把杀人的后果居然看得如此简单!我
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时。他竟然说:“我的事并不大。只要说清楚就可
以回家了。”可见其法律意识是何等的淡薄,他的愚昧已到了何种
程度!这也说明普法还有空白点,还有死角。

[故意杀人案诉讼案例]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正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忽视了这些被冷落的人群,才导致他们的
思想中没有法律意识的成份存在。如果我们的社会不加大对公民
法律知识的教育和普及,那么,今天接受审判的是一个“张某某”,
明天也许会有两个、三个甚至更多的像张某某的被告接受这样的
审判。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张某某滑向犯罪课渊与我们社会
中存在的法律的指引、教育功能太弱有一定的联系。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充分考
虑,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判决结果l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系被害人之母。
    被告人张某某。
    指定辩护人王斌,甘南电尕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9
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
理了本案。XX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尚某、郭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斌均到庭参
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特别自首)情节;2.被
告人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和尚某某在XX县一起
打工时因琐事发生矛盾,尚某某将张某某腹部戳了一刀,因此,张
某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5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给尚
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将尚某某骗至XX电站进水口(上洞口)水边,乘
尚不备将其推人水渠中,并将尚某某所带物品藏匿于XX处一堆玉
米秆中,离开现场回家。2005年3月12日,在XX镇白龙江边发现死
者尚某某的尸体。经法医对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尚某某是生前溺水

[故意杀人案诉讼案例]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死亡。2005年2月15日,被告人到尚家,以尚在内蒙古因无身份证
被抓,需现金l000元保出为由,向尚父进行诈骗,后尚父向公安机
关报案,在公安人员讯问诈骗之事时,被告人主动交待了将尚某某
骗至××电站进水口推人水粲中的事实。另查,由于被告人的行为.
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尚某某发生矛盾而怀
恨在心,采取诱骗的方式,将被害人推人水渠中,造成尚某某搦水
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
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


人员就被告人诈骗之事进行讯问时,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将被害人
推入水槊中的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
作案后又到被害人亲属家中进行诈骗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本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有自首情节,根据本案具体情节,还不
属于立即执行的。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父母抚养
费的主张。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
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l款和《民
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
    一、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某某赔偿民事原告人抚养费l2414.42元。
1主编絮语l
    王斌律师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采用情节辩护的方法。是适当
的,也是成功的。对本案进行情节辩护时,主要应考虑以下两个方
面:
    一、自首情节。《刑法》第67杀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
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以自首论,即刑法理论中的准

[故意杀人案诉讼案例]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自首。被告人圆汐嫌诈骗被套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主动交待了将被
害人推入水浆中的事实。其行为依法构成了自首。由于刑法规定对
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律师在辩护时。
可以依据事实和证据明确主张对被告人造用从轻处罚还是适用减
轻处罚,井阐述理由。这不仅能启发人们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程度的
认识,也有利于在量刑幅度较大、有数个刑种的情况下争取使被告
人获得罪刑相适应的处罚。
    二、分析被告人的罪过类型。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是间接故意。问接故意杀人,是指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定生。


“放任这种给果发生”。既不是积极追求、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也不
是希望这种蛄果不发生,而是对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被害人死亡蛄果的出现。井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一般来说,间接
故意对危害蛄果的发生不如直接故意积极,其主观恶性略小些。划
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助于准确量刑。奉案被告人乘被害人不
备将其推入水渠中,在被告人死亡结果发生前,存有溺水死亡和未
溺水死亡的两种可能性,被告人放任被害人溺水死亡结果的主观
心态是明确的。
    律师如果进一步从间接故意的角度进行探究。效果可能套更好
一些。[故意杀人案诉讼案例]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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