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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及特征--贵州律师事务所地点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及特征--贵州律师事务所地点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及特征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70条、《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大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1)《刑法》第257条第l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2)《刑法》第260条第l款规定的虐待案;(3)《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1)《刑法》第234条第l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害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人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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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
    3.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
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特征
  1.自诉案件的起诉权,由受害公民自行行使
  自诉案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一般是公民的名誉、人身和其他权益,犯罪情节轻微,而且危害不大。有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亲属关系,同时,这些案件的性质均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对这些案件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受害公民自行决定。
    2.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不需要经过侦查和提起公诉的诉讼程序。
    3.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解,允许撤诉。
    4.自诉案件被告人在诉讼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二、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及特征


(一)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概念
    刑事自诉案件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人、反诉人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在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诉人或反诉人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分为两种:一是律师接受自诉人的委托,担任自诉人的代理人;二是律师接受反诉人的委托,担任反诉人的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73条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以下我们仅介绍律师代理自诉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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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自诉案件律师代理特征
    l_律师接受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只是代理自诉人行使诉讼权利,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范围,受自诉人授予的代理权限的限制
 

   它与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有着明显不同。第一,诉讼地位不同。律师作为刑事
案件的辩护人,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他虽然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但不受被
告人意志所约束。而作为自诉人的代理人时,必须根据自诉人授予的代理权限进行诉讼
活动,自己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二,诉讼职能不同。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执行
的是辩护职能,他的诉讼活动是反驳错误的指控,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以达到减轻或免
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目的。而自诉人的代理人,执行的是控诉职能,他的诉讼活动是要求
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自诉人的利益。


    2.律师接受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曲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只能担任原告代理
人,它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既有共同点,又相互区别
  第一,共同点。自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与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其代理都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代理人的活动受委托人授权的限制,代理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第二,相互区别。律师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可以是民事原告人、第三人的代理人,也可以是被告人的代理人,而在刑事自诉案件作为自诉人
的代理人,则只能是原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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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律师接受刑事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它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
律师代理,也既有共同点,又相互区别
    第一,共同点。自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律师代理,都是行使控
诉职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区别点。律师作为自诉案件的代理人,应做反诉
的准备,而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则不需做反诉的准备。
   

 4.律师接受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时,与公诉案件中的律
师代理相比,区别较大
    第一,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可能享有的诉讼权利比公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可能享
有的诉讼权利要广泛得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有起诉权、卜诉权、和解权等,这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并不享有,也不可能授权律师行
使。第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所履行的职责在程度上比公诉案件要重,在广度上要更
全面、完整。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必须承担完整、全面的控诉职能,而不是像公诉案件
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一样起辅助控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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