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贵州找律师代理
第二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代理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代理也称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
中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以维护被害
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
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
托诉讼代理人。”这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项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在案
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接受委托,介人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追究被告人的责任,维护受害
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与公诉人相似但侧重点不同的职责正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派员支
持公诉,公诉机关除了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惩罚犯罪外,还可以在国家、集体
权益受损失时,以原告身份向被告人提起民事赔偿。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法
庭审理过程中与公诉人同属控诉方,应当与公诉人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公诉人代表国家
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侧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律师
代表的只是被害人个人,其责任是以法律赋予律师的诉讼权利和被害人委托的代理权限
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贵州找律师代理
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但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公诉
案件中被害人虽然是诉讼的当事人之一,但法律规定了被害人所不享有的一些诉讼权利。
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与辩护律师虽然在诉讼角色中是对立的,但都是为了法
律的正确实施,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代理律师在法律
和被害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代理职责。
律师在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时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律师享有的特定权利,主要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权。调查取证权等,在此不多叙述;其二是被害人授予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诉讼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广泛的
诉讼权利。被害人委托代理律师后,接受委托的律师即取得被害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为
被害人代为行使。
被害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贵州找律师代理
一般而言,被害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在审查起诉中,被害人有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
应当予以听取;
. (2)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起控告;
(5)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6)在法庭调查阶段,有权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书证、宣读的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并就书证、宣读的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
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7)在法庭辩论阶段,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
护人相互辩论;
(8)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将是否抗诉的决定告知被害人;
(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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