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方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正是从以上两方面着手的

 

方某某故意杀人案


1承办律师简介l
    郭峰。男,196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l988年
10月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承办过庆阳市内外一批重大、复杂、疑难的刑、民、商事案件,
其辩护和代理意见绝大多数被司法机关采纳,维护了法律的公平
和正义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曾连续多年被评为本所优秀律师,
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
1一审判决结果l
    被告人方某某,男。汉族,生于l979年6月24日,小学文化程
度。XX县XX乡XX村。农民。2003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
事拘留,2003年i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峰。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
200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
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峰、证人方A到庭参加诉讼。现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持一
木棒及砖块将其妻王某某反复击打致死,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判


处。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
护意见是:1.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婚后关系较好,无任何
矛盾。案发当晚因双方谈论琐事引起被害人不满,并拒绝与被告人
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出于气愤,持木棒及砖块致伤其妻,事后又惊
慌、后悔,试图救治并自杀,其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
故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2.被告人虽致被害人死亡,但根据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情节及刑事司法对死刑的适用原则,认为被告人主观
恶性小,且属偶犯,犯罪后尚能悔罪,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建议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死年20岁)于
2002年11月20日经人介绍自愿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2003年1月2日20时20分许,方某某、王某某及其家人一同看完
电视,各自回窑休息后,因方某某说了王某某胞弟王A在xx卫生院
住院时,其曾见王A同班女同学去卫生院探望等琐事。遂引起王某
某不满。方某某欲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被王拒绝,方某某即下炕
拿起门后一根烧炕用的木棒,在王身上击打,将木棒打断后,又拿
起砖块在王某某的头部猛击数下,致王昏迷。其母尚某某闻声赶
来,见王某某头面流血,伤势严重,质问方某某时方未吭声。后方某


某离家去其堂弟方A家,将方A叫来准备抢救,见王某某已被其亲
属送往××卫生院,又欲自杀,被他人劝阻。被害人王某某在被送往
卫生院抢救途中于当晚21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颅脑
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持木棒、砖块在王某某身体要害部位反复击打。致人死亡,其行为
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凶
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方某某应以故意伤
害罪定性及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为维护


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l教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二审辩护意见l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甘肃庆阳泰丰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担任被告人方某某在本案二审中的辩护人,经征得被告人方
某某同意,依法参与本案二审诉讼活动,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定性不当,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本案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
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如此定性是不准确
的,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本案应予确认的客观事实是:    ,
    1.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自愿结婚。截止本案事发,
两人结婚约40多天,正处在蜜月期,且本案多名证人均证实被告
人与被害人关系较好。截止本案事发前几十分钟,也无任何矛盾,
嬉笑如常。这一事实说明,被告人方某某缺乏剥夺被害人王某某生


命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2.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脱衣休息过程中,因谈论琐事
引起被害人不满而使被告人负气.进而拒绝了被告人方某某与之
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致被告人方某某气愤不已,跳下炕持捅火棍在
被害人身上击打散下。被告人的行为引起被害人的叫骂.并撕扯随
后已返回炕上准备休息的被告人。气愤中的被告人因恐其母听见.
为制止被害人的继续喊叫、怒骂和撕扯。顺手拿起附近用作枕头的
砖头在被害人头部连击两下。见被害人倒卧,被告人意识到伤害了
被害人,开始惊慌失措,并叫其堂弟方A协助送医院抢救被害人。
    这一客观事实说明两个问题:一方面,被告人所持工具均是事


发之时顺手拿起而不是早巳准备之物,且并非一旦用于打人就必
致人死亡之物。被告人l临时顺手用砖头致伤被害人后立即停止了
击打,再未有任何伤害行为。显然,被告人方某某当时虽有伤害被
害人的行为且暴力程度较大,但从所用工具和伤害过程来看,并无
刻意要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另一方面,被告人伤
害被害人的过程较短,特别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用的砖头在被害人
头部击打两下的行为在一半秒内完成,且砖头系顺手取得。事发后
被告人立即陷人后悔、惊慌,也曾试图找人协助抢救被害人。据此,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既无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动机和目
的,也无刻意剥夺被害人生命的客观行为,这说明被告人方某某的
行为不符合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被告人方某某本无剥夺被害
人生命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在被激怒而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瞬间顺
手拿起砖头连击被害人头部两下,无时间考虑其行为的后果,且致
被害人倒卧之后马上后悔、惊慌,这说明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也不
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不应确定为故意
杀人罪。属故意伤害罪。


    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处刑过重。
    被告人方某某的涉案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不
论对其行为以故意杀人罪还是以故意伤害罪定性,被告人方某某
都可能面临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夕E刑的适用一
贯慎而又慎,本案也不应例外。辩护人认为,下列因素的存在,决定
了被告人方某某并不是非杀不可的罪犯:
    其一,被告人并非因积怒很深而刻意剥夺被害人生命,而是因
愤怒且情急之下情绪失控的瞬间伤害致人死亡,故其主观恶性不
大,情节并非十分恶劣;
    其二,被告人在本案之前并无劣迹记载,属偶然犯罪;事发之后
立即找人协助抢救被害人且对自己的伤害行为后悔不已;到案后
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诚心接受司法审判。这说明被告人容


易接受改造,能够重新作人;
    其三,本案的发生出于偶然.并未在社会上造成十分恶劣之影
响。而被害人家属并未控告,更未闻要求严惩之声,说明被告人方
某某的犯罪行为也没有造成民愤。
    一审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死刑.不仅定性错
误,而且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1二审判决结果l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
  指定辩护人郭峰。甘肃庆阳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
告人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3年7月2 I=1作出第XX号刑
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某某上诉提出,原判定性不当。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也提出了
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方某某持械殴打致死王某某的犯
罪事实清楚。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
证据,所列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
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皖对
一审判决所列证据经审壹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某某持械殴打其妻王某某并致其死亡的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方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因生活琐事发
生争执,持械在王某某身上及头部击打,其母尚某某到现场后。方
再未实施犯罪行为,且案发后又叫来其堂弟方A进行抢救。据此,


原判以故意杀人定罪不当。方某某持械殴打其妻并致其死亡,罪行


严重,论罪应处死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条第2款、第48条、第57条第l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l89条第(2)项、第19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方某某的定罪
及处刑部分;
    二、以故意伤害罪改处上诉人方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


【主编絮语1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递由于在客观方面都出现了
死亡结果,司法实践中客易发生混淆和引发争议。这时就需对行为
人的主观敌意的内容进行细致分析。从而区分此罪与艟罪.使被告
人罚当其罪。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必须坚特主客观相统一
的原则,不能只凭被告人的口供,也不能仅从行为和结果的某一方
面来片面认定,而应在掌握案情全部客观事实.如犯罪的起目。犯
罪的发展过程,犯罪工具、手段,行凶的部位.打击的强度.行凶的
具体情节,犯罪蛄果,作案时问、地点、环境等的基础上.综舍分析
研究,从而判断被告人的真实犯罪意图和目的。
    敌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都遣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
苯,因此量刑上乡涉及死刑。在大部分死刑案件中,为被告人争取
“生”的机套,是辩护律师的首要日标。在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
政策下,死缓是逮一政策的最好体现,也是死刑案件中被告人追求
的“一线生机”。《刑法》第48杀规定,“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月I
的标准,其中“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则是死缓适用的实质性条件。是
否必须立即执行,司法妾残中应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具有自
首、立功等情节,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最主要作用,犯罪人的人身


危险性。是否“艇罪”,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属于土地、水浑等近
界多叶纷或民族、宗教、采庭、相部关系等矛盾导致的犯罪等方面综


合考虑。
    本案中,郭峰律师的辩护正是从以上两方面着手的,并获得了
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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