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销售伪劣产品茂名案例]贾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销售伪劣产品茂名案例]贾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1承办律师简介l
    倪镌斌,男,l971年6月出生,毕业于兰州大学,现系甘肃圣方
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民革党员,民革兰州市委法律工作委员
会副主任,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l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先后
承办过教十起刑事案件.其中大部分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使被告
人获得了从轻、减轻处罚或无罪的刑事判决,有效地维护了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


1起诉意见l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援族,高中文化程
度.捕前系XX药厂经销部经理。住XX市XX区XX路XX号。2003年4月
3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
逮捕。
    被告人岑某,男,l968年8月1 E1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
捕前系XX药厂技术质量部部长.住XX市XXl匿XX路XX号。2003年5
月20日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
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4月24日,无业人员康某某、马某某
找到被告人贾某某,委托其稀释过氧乙酸消毒波,并支付定金I万
元。被告人贾某某购得2吨过氧乙酸消毒液后,于同年4月25日交
给在本单位技术质量部工作的被告人岑某,让岑某在该厂中心化验
室内加工勾兑。被告人岑某利用在本单位化验室工作的便利。采用

[销售伪劣产品茂名案例]贾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添加自来水的方法勾兑生产了6吨不合格过氧乙酸消毒液。同年4
月26 E1,被告人贾某某将这6吨不合格过氧乙酸消毒液以7万元
的价格销售绘康某某、马某某。当日被X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在XX
市XX区XX路XX号XX花园马某某处查获没收。经检验,所查获的过氧
乙酸的有效成分过氧乙酸吉量为l.7%,不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产品原液中
的过氧乙酸含量≥l5%W/、,)的要求。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岑某无视刑律,生产、销售不合
格的过氧乙酸消毒液。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t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销售伪劣产品茂名案例]贾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1辩护意见l
审判长、审判贝:
    甘肃盒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
其一审的辩护人。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辩护人认
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人的
指控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按照产品说明书稀释过氧乙酸的过程不是生产过
程。
    稀释是指通过加水来降低产品原液的浓度,是一个物理过程。
而生产则是一个复杂的工艺过程,它是指利用一定的技术设备和
生产原料,通过化学的分解与合成后,产生的一种原液,是一个化
学过程。因此,稀释与生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可以这样说。人
人都可以稀释过氧乙酸,但不等于人人都可以生产过氧乙酸。因
此,起诉书将稀释过程理解为生产过程,缺乏科学根据。
    二、按照产品说明书的配置方法,加水稀释后的过氧乙酸消毒
液同样属于合格产品。


    过氧乙酸是一个特殊的产品,具有腐蚀性。因此,在投人使用前
必须加水稀释后才能正常使用,否则会对人体及物品造成损害。正
是基于这种原因,被告人贾某某才接受了康某某的委托,为他稀释
了过氧乙酸,但不能因此而说明经过稀释的过氧乙酸是不合格的
产品。
    公诉人依据XX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第XX号检验报告
书,认定被告人稀释的过氧乙酸系不合格产品。辩护人认为。该检
验报告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该检验报告书依据的《卫
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
知》第1条第2项规定“产品原液中的过氧乙酸含量≥15%(W/
V)”,既然该通知中明确指的是产品的原液.那么检验报告书中的
送检样品也应当是产品原液。只有这样,检验报告书的结论才是客
观的。但令人遗憾的是,检验报告书的抽检样品却是经被告人按照
产品说明书的配置方法在原液中加水稀释后的过氧乙酸。显然,以
稀释后的过氧乙酸比照原液的标准来进行检验,经过稀释的过氧
乙酸浓度肯定要低得多,但不能因此说明稀释后的过氧乙酸就是
不合格产品。目前,市场上各个单位在消毒过程中所使用的过氧乙
酸消毒液都是经过稀释的,我们不能说它是不合格产品,更不能以
此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


    三、被告人贾某某并没有实施将稀释后的过氧乙酸冒充为原液
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规定的其中一类行为是4以不合格的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根据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贾某某主
观上并没有冒充的故意。具体理由如下:
    1.康某某编造自己是x×县教育局的工作人员,欺骗被告人贾
某某的目的是让被告人贾某某相信自己购买过氧乙酸,是为了给
辖区内的学校消毒使用,并不是为了转手倒卖谋利。
    2.被告人贾某某误认为康某某购买过氧乙酸的目的是为了给
学校消毒使用,所以才接受康某某的委托,稀释过氧乙酸。


    3.被告人贾某某已经如实告知康某某自己手中只有2吨过氧
乙酸.而稀释过氧乙酸也是受到了康某某的委托。对此,康某某自
己也是明知的。因此,被告人贾某某自始至终井未实施任何冒充的
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客观上并未实施任何生
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的故意。因此,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审判长。法律的精神所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它应当凌
驾于任何权力之上,不论是在非常时期还是在平常之日,适用法律
的尺度都应当是一样的。因此,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慎重考虑本案的
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某无罪!
辩护人:甘肃壹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倪德斌


1判决结果】
  被告人贾某某。
  辩护人倪德斌,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岑某。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岑某犯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于200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岑某及辩护人倪德斌到庭
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贾某某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明确。其辩护人提出被
告人贾某某按康某某要求稀释原液,稀释后药液仍具有消毒功能。
是合格产品,故其行为不构戚犯罪;被告人岑某辩解其只参与生
产,无犯罪故意,请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岑某行为社会危
害性较小,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4日康某某、马某某找被告人贸某
某购买过氧乙酸消毒液6吨。康某某付贾某某定金l万元。被告人
贾某某从XX助剂厂购得工业用过氧乙酸2吨,同年4月25日交给
被告人岑某委托加工,岑某利用其负责XX合成药厂中心化验室工
作的便利条件,采用添加自来水的方法,勾兑生产了6吨过氧乙酸
消毒液。被告人贾某某于同年4月26日将该6吨过氧乙酸消毒液
以7万元销售给康某某,康某某将该6吨过氧乙酸消毒液运往马
某某处,被XX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查缴投收。经检验所查获的过氧
乙酸的有效成分过氧乙酸含量为l.70%,不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
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产品原液
中过氧乙酸含量≥l5%W厂v)的要求,属不合格产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岑某无视国法,在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疫情突发的非常时期,置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为谋取利
益,在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勾兑生产不合格的过氧乙
酸消毒液,被告人贾某某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
人岑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拉的事实及
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
实不符,且无相应的证据印证,故不予采信。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
健康及生命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0条、第25条第l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l年,
并处罚金7万元。
    被告人岑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l年,并处罚金
7万元。    -


1主编絮语J
    起诉书和判央是以被告人生产、销售不舍格的过氧乙酸消毒液
为由,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但是。以下
问题值得进一步研宄:


    一、奉案所汐的过氧乙政消毒液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兵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杀第4款规定:“刑法第l40
杀规定的‘不台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禹产品质量
法,第26杀弟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第5款规定:“对本条
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产品质量j务》第26杀第2敖规定:“产
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
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末标准、行业标准
的.应当符夸饮标准-P(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
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取疵作出说明的睹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包
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j符合以产品说明、实抽样品等方式表明
的质量状况。”依据上述规定,避氧乙醯消毒洼是否合格,至少涉及
以下几个问短:一是《卫生郜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竞消毒
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怠通知)第1条第2瘦规定的“产品原液中的迁
氧乙琏鲁量≥l5%(w/v)”,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要求的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产品原注的含量走指稀释前还是稀释后的含量?二
是XX省疾病预防控帝J中心是否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其所作的挂验报告能否作为认定产品不合格酌定案依


据?三是被告人从××助剂厂购买的2吨工业用过氧己酸,是否附有
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中有无具体的稀释配王方法及比例?倪德
斌律师在辩护时对特“原浪”的鉴定标准适用于稀释液提出质疑,
辩护走有力的。
    二、被告人是否吴有生产、铺售不舍格产品的主观故意?辩护词
中提到被告人是按照产品说明书的配王方法加水稀释过氧乙畦消
毒洼的。因此,产品说明书应是本章的重要证据之一。对被告人主
观方面的认定具有重要毒艾。
    三、倪德斌律师以幼理过程和化学过程的区别为依据.井称稀
释是轴理过程,生产是化学过程,被告人带释避氧己酸农度的行为


不是生产行为。作为辩护理由,是得当的。
    存在的问题是,律师但时“原注”提出质疑,而没有根据上述规
定进行全面反驳。喀显不足。
【赵耀评点】[销售伪劣产品茂名案例]贾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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