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代理--贵阳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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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审理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是关锤陕诉讼阶段,是决定当事人是否胜诉的主要环节。代理律师在这一诉讼阶段,要密切注视案情的发展、变化。对庭前准备的意见和论点,在不超过委托人权限,并保障委托人权益的前提下,针对变化的情况,要随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充分发挥律师代理职能的作用。
  

   法庭审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审理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等。但代理律师的重点应放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同时,法院的调解工作贯穿于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根据法庭审理的步骤,代理律师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理律师申请回避
  法庭审理一开始,律师事先应考虑到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的问题,如审判人员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进行公正审判的,而本人又没有自动回避的,律师有权代理当事人依法申请回避。本案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代理律师也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有证据证明。律师申请回避,要制作申请回避书,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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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代理
  在我国,民事诉讼基本上实行控、辩双方举证,法官居中裁判的模式。根据《民事诉
讼法》第l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
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
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
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
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
若干规定》在“关于改进庭审方式问题”部分,对法庭调查的顺序及要求作出了详细、具体
的规定。法庭调查的顺序及要求主要是:
   

 1.法庭调查中,当亭人提供证据和质证
    (i)“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书,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这表明在法庭调查阶段一开始,应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无论是口头还
是书面形式,都要讲明诉讼请求和理由。实践中,口头陈述事实和宣读起诉书,一般由原
告本人进行,但也有的是由代理律师进行。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讲
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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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表明被告应当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答辩状)的形式,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不同的
j敖见或者提出反驳,并分别说明具体请求和理由。实践中,上述工作,多由被告委托的代
理律师进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和反驳,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应当做到观点简
明、扼要,重点突出。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
    这是原告或者被告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的答辩意觅,只能采用口头答辩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态度。律师代理委托人答辩应当抓住
重点,针对性强,简明扼要。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论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
意见。”
    此项内容包括由法官归纳的两方面内容和法官征求原、被告意见的内容。法官归纳
的内容有:一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其二,虽然不是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但根据查明案情的需要,法官认为是法庭调查的重点。法官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既包括向原、被告征
求意见,又包括向有独守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征求意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法官可对自己归纳的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进行修改或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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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出示证据时,应当逐一出示,不仅要出示每一种证据,还要用口头形式讲明这种证据证明什么问题。对原告每出示一种证据并讲明证明什么问题后,法官对它进行审查。审查完后,交由被告质证,即征求被告的意见。如果被告不反对,就口头表明对这一份证据设有意见。代理律师应当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仔细地帮助己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如果发现疑问,应当提请法官注意。
  

    实践申,当原告出示完证据,被告进行质证结束后,被告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表明自己的不同意见,就逐一主动出示证据,也将此证据交由法官审查,再由法官交由原告质证。


    在质证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当根据证据规则,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
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
质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据的一方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第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第二,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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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此项出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同原告对被告、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和质证的程序及要求一样。
  

   (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这是当事入共同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证人口头作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之间可以互相发问”。审判长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可以询问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当事人”。
   

   (9)“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逐项陈述事实和理由,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这是对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事项要求逐一分别进行的程序。
  

  (10)“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当事人及
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这是在法庭上出
示证据的方式,即宣读。宣读的主体,原则上是哪一方提出证据就由该方当事人或者诉讼
代理人宣读。一般来说,当事人都请代理律师宣读。律师宣读提供的书证或者提供的物
证等,应当声音洪亮、口齿清晰、语言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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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举证是当事人证明白已的主张成立和正确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与举证责任相关联的还有“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屠澜0。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特殊隋况下,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1)关于举证责任转移问题
    《若干规定》中规定:“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
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无论是原告委托的律师或是被告委托的律师,也壬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委托的律师,在举证责任这个问题上,都应当运用自己的业务技能帮助委托人用证据证明他们的主张成立,尽职尽责。
   

  (2)“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
    根据本条要求,代理律师在下次开庭时,还应当帮助委托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3)“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重新申请鉴定、勘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准许。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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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补充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弹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这就是说,凡是对方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则代理律师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就该新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提出意见,或者针对该新的证据收集相反的新的证据。
   

   庭审中,当事人对入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条的情形之一而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但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这表明,即使出现新的证据或可据以申请重新鉴定的事由,原先确定的举证期限对于本案的其f血证据而言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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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庭央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代理律师应当记清法官已经确认的证据,同时记住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休庭后,围绕着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帮助己方委托人收集、调查相应的证据。
 

   (5)“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根据此条,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在第二次开庭时,必须围绕着法官提出的需要进行调查的证据帮助委托人进行质证。
    (6)“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
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这是法庭调查的最后阶段。各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应当认真听取法官归纳总结的内容,思考在下一阶段的法庭辩论中如何帮助己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辩论。     

   总之,律师在法庭上应认真核计汗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在法庭上的陈词与案卷材料、律师查证材料是否一致,特别是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更要注意前后是否一致。它直接影响着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所持的态度和律师庭审前所做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对对方提出的意见和材料,要迅速、准确地通过分析作出判断,以便为辩论阶段的工作进行方针、策略上的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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