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庭前和解--贵阳经济律师
(五)代理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1.财产保奎的申请
(1)财产保全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据此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条件是:第一,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是确认、变更之诉,不能采取诉讼保全;第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所谓“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出于恶意,如将争执的标的物出卖、毁损、转移、隐匿,或将自己的资产挥霍、或将资产抽走、或将自己的动产带出国外,而引起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第三,如果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则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l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确定提出财产保全的时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代理律师要注意选择时机,如果时机选择不当,则达不到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既可以在诉讼之前,也可以在起诉后的整个审判阶段。对在外地的不正当经营户,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应和案件起诉或反诉同时进行,防止对方接到诉状后转移财产。对在诉讼中发现对方已在异地多处法院进行着诉讼,因而有可能转移财产和财产不足以支付多个债权^的情况下,要抢先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防止将来的判决书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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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财产保全的范围。申请保全的财产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能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方法,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于明知已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能申请查封、冻结。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i才-rz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谨慎行事,认真权衡。
2.先予执行的申请 .
(1)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为了及时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有力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紧急情况是指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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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先予执行的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而肯定的;第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或者原告在判决执行以前,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申请人啦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为此,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如果委托人是被申请人一方,且被申请人财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代理律师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代理其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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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参与庭前和解
如果案件有和解的可能性,应做好调解准备工作。代理律师在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对具有和解条件的,应促使双方和解,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代理律师应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调解工作。代理律师的调解也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不能无原则地进行调解。调解时对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拟订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庭前和解不是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和解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庭前和解最关键的一点是帮助当事人拟订好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尽量明确、具体、便于执行。
律师参与庭前调解应注意的问题:第一,代理律师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充分地运用自己的身份,做调解工作,但不能压制委托人服从调解。调解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意思自治的体现,而不能是强制调解。第二,代理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H汝好调解工作,不能“和稀泥”。第三,代理人代理的这一方,因案情出现了重大变化有可能要败诉的,要给委托人讲清法律的有关规定,劝其降低条件,使纠纷最终能通过调解获得解央。第四,代理人代理的具体案件,如果用判决方式解决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要讲明利害关系,促使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第五,调解书内容和双方协议席一致,调解书要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且双方均无反悔,否则调解书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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