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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理论--贵阳好的律师

 

宪法基本理论--贵阳好的律师
    宪法是指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大法。对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  (一)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
    宪法和其他普通法律一样,是组成一国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宪法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其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而普通法律只对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宪法基本理论--贵阳好的律师
 

 2.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内容与原则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及原则相抵触,否则该普通法律全部无效或抵触的部分无效。
 

   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及通过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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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宪法是各种致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这主要体现在:(1)政治斗争上——宪法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现;(2)。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鸾化,必然引起宪法的变化;(3)宪法是保障推动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形式。
(四)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以法的形式把民主制度确立、巩固下来的文件。


  (一)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于19世纪由日本传人我国。l908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由此,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在我国初步确立下来。1912年,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性、民主性的宪法。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新中国建国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在此之后,我国分别于1954年、l975年、l978年和l982年制定了四部宪法。
 

    1982年的宪法即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歌、国微、首都,共四章l38条。该宪法总结了我国三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集中了全国人民的智慧,是一部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我国对1982年宪法迄今为止已经颁布了四次宪法修正案,分别是1988年、l993年、l999年和2004年,共计通过31条。l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是一部较为完善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它的颁布与实施将我国的民主宪政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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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的分类
    宪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在理论研究中,人们以是否涉及宪法的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将其分为形式上的宪法和实质上的宪法两大类别。(1)实质上的分类: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2)形式上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此外,资产阶级宪法学家还提出了一系列其他形式上的分类,如原始宪法与派生宪法,公开宪法与潜在宪法,战时宪法与平时宪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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