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故意杀人案-杨某某头部左太阳穴处击打两下致死案全程追踪]
1承办律师简介l
王长乐。男.l949年9月出生,l968年参加工作,l992年考取
律师资格。现为贵州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以来,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400佘件。曾办理过轰动
全省的王某某抢劫案(死刑改无期)、马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死
刑改死缓)、社共抢劫集(无罪释放)等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
1一审判决结果l
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程
度,无业,住XX市XX区XX乡XX村XX号。2004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
杀人罪、抢劫罪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
逮捕。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 1
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4年l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
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25日,XX县“风水先生”杨某某(盲
人)被被告人何某某之母何A邀请暂住在何家。2004年1月27日
晚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回家听见屋内有撕扯声,认为是杨某某在
调戏其母。进屋后。又遭杨肘其及母亲语言讽刺后,便产生r杀死
杨某某之恶念。23时许,何某某扶杨到另一屋后,即持一木桌腿朝
杨某某头部左太阳穴处击打两下,将桌腿打断,恐其不死,又持单
刃匕首朝杨胸部猛刺一刀,致杨某某当场死亡。即对杨搜身劫得杨
的中兴6910D85D手机一部(价值600.35元)后,逃离现场,并潜
逃。2004年9月4日在XX市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
过错,属义愤杀人,有投案自首意思表示,应从轻判处的辩解辩护
理由。经查,被害人杨某某的语言讽刺不属重大过错之列,亦不是
导致被告人杀死被害人的因果关系,虽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于
2004年1月29日11时许用劫得的被害人的手机给公安机关的侦
查人员张某某、张某打电话称人是他杀的,不要难为其母,否则杀
了你的全家。但实际并未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反而威胁侦查人
员。此一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
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
控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
二、作案工具桌子腿两截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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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卫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我
担任何某某故意杀人一寨的二审辩护人,。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
意见:
一、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一审卷内证据证实,被害人杨某某欲对被告人之母何A图谋
不轨。关于这一点,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与证人何A的证言相互印
证,且不存在反证质疑,应当予以认定。关于被害人图谋不轨的内
容,起诉书和原判认定的是“词戏”。我认为,在被告人发现并干涉
之前,可能是“调戏”,但被害人圉谋的最终指向却是强奸。因此,就
本案而言,被害人对被告人之母的行为,实际上是强奸未遂,而不
是“调戏”那样简单。实际上,被害人对被告人之母的调戏行为及后
来的讽刺、挖苦,诱发了本案的发生。原判淡化了被害人的过错,从
而加重了对被告人刑罚,应当予以纠正。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且出于义愤杀人。
不可否认,被告人的行为巳构成犯罪,且罪行严重。同时,应该
看到,被告人是出于保护其母不受侮辱而杀人的。中国是个礼俗社
会,在孝道和伦理方面有着很深的历史文化底蕴。“杀父之仇,不共
戴天”便是这种历史文化传统的缩影。当今在中国农村,这种传统
文化的氛围依然浓烈。试想。一个做儿子的。看见其母被辱,哪个会
袖手旁观、听之任之?哪个不怒发冲冠、兵刃相见?被告人何某某就
是千千万万个儿子中的一个,他咽不下母亲被辱这口气,才动手杀
了被害人。本案中,虽不能说被害人死有余辜,但被告人却是情有
可原。尤其是被害人的过错,直接诱发本案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
要》明确提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
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
即执行”。因此,我认为,原判对被告人何某某的量刑明显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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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不属“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
原判虽未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后果等作出评价,但在
适用刑罚时却判处被告人死刑。实际上,也就等于认定被告人何某
某是“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判断被告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必须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
主观标准,即主观恶性;二是行为标准,即犯罪情节是否恶劣;三是
后果标准。三者统一,才属“罪刑极其严重”。如果说被告人何某某
的行为符合后两点的话,无论如何也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极
其严重”。
如前所述,被害人侮辱其母,按孝道,被告人不可能袖手旁观;
同时,被告人介人后,被害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冷嘲热讽,讽刺了母
亲又挖苦儿子,对被告人的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我
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出于义愤而杀人,反映出其主观恶性不是极其
严重。被告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从主观
上不能将本案评价为“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既然如此,当然不能
判处被告人死刑,更不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以上三点意见,请求二审法院明察秋毫,依法对被告人何
某某予以改判,以体现刑法的人性化色彩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1二审判决结果l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
指定辩护人王长乐,贵州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省×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4年l2月23日作出第XX号刑事
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台议庭审理
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某的上诉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是:1.死者杨某某利用封建
迷信迷惑他人并酒后调戏、侮辱上诉人的母亲,对本案的发生负有
重大过错责任,上诉人是在义愤下杀人的。2.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
关承认丁自己的犯罪事实,只因母亲有病,家庭负债太多,想在外
打I2挣些钱后再来投案自首,对何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投案自首,
请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何某某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原审判决认
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
证;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中
所列证据,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何某某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
人所提死者杨某某利用封建迷信迷惑他人并酒后调戏、侮辱上诉
人的母亲,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责任,上诉人是在义愤下杀
的人,原判量刑太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死者杨某某利用封建迷信
迷惑他人并酒后调戏、侮辱上诉人的母亲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
责任,杨某某的讥讽语言及行为与案件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故所
提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无
视国法,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
段残忍,后果严重。论罪应处死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还不是
必须立即执行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
项、第19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何
某某的定罪部分,即本案以故意杀人定罪;
二、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何
某某的处刑部分;
三、以故意杀人罪改判上诉人何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
[何某某故意杀人案-杨某某头部左太阳穴处击打两下致死案全程追踪]
1主编絮语l
王长乐律师辩护的成功之处在于:一是对案件辩点的准确把
握;二是对刑事理论和刑事政策的较好运用。
不同案件的辩护,应当选择不同的辩点。对死刑案件而言。在事
实清楚,证据充分、碗实的情况下,若无法定的从轻、减轻赴罚的情
节,酌定情节就显得尤为重要。酌定情节走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但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根据审判实战概括出来,
在裁量刑罚时需要予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酌定情节虽不具有
强制性、曲然性,但律师通过对这些情节的陈述,可以向法官揭示
有酌定情节和无酌定情节的区别,这无疑套让法官考虐平衡量刑
问题,考虐罪刑相适应原则,从而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合理判决。
本案律师正是抓住井强调了被告人有过错这样一个酌定情节,进
行了适度阐述。被害方过错是责任分扭的量刑依据,这就为争取对
被告人从轻处罚提供了充足的事实理由。因此,律师在这个案件中
选择辩护的着力点是准确的。同时,辩护中关于中国传统的伦理道
德观念的内容,也有很强的说服力。
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下,王长乐律
师从刑法理论分析入手,运用了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阐递了被告
人不属于《刑法》第48杀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进而
否定了一审判丧对被告人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适当性,为被告人
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种运用刑法理论进行分析、辩论
的方瑶也是值得借鉴的。
【崔皋平评点】
[何某某故意杀人案-杨某某头部左太阳穴处击打两下致死案全程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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