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概述--贵阳哪家律师事务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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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我国从1986年起就实行了律师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制度,20年来,律师队伍的专业索质有了明显提高,据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在2006年10月10日召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律师业发展暨全国律协成立20周年座谈会上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律师从业人员总数已达153846人,其中专职律师l l4471人(包括女律师24361人);兼职律师7418人,律师助理31957人。据不完全统计,近20年来从法律院校(系)毕业的法律人才约有30%进人了律师队伍。现在全国有律师事务所12424家。律师队伍的人员结构日益专业化、年轻化,目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已占律师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占l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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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考核取得律师资格
    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由于不需要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而是经过司法部考核审批就可取得。为防止不正之风以及专业索质较低的人员进人律师队伍,其取得资格的条件规定得更为严格,并且只是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补充手段。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有关律师考核的规定,通过考核方法取得律师资格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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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学历条件。必须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2)职业条件。必须是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3)从业条件。必须是“申请律师执业的”才能提出申请考核。
    (4)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由司法部规定,主要是对考核对象、考核的序、方法、条件的细化。目前主要规定是司法部于l996年10月25日颁布的《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5)审批条件。即要通过司法部的考核批准。
    2003年7月1日发布的《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函》(司办[2003]第102号)指出:“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是《律师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且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保留。但从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协调考核授予律师资格与司法考试制度关系的角度出发,我部正在研究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改革问题,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目前处于暂停状态。”我们认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律师数量大大增加,加之建立了司法考试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制度的必要性降低,可以考虑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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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执业
  (一)律师执业概述
  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律师执业是取得律师资格的结果,取得律师资格是律师执业的前提。
    1.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证书是指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颁发的准许公民以律师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职业凭证,是律师执业的法定证件。
    在我国,可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除了律师之外还有许多,如普通公民可以在民事案件中代理参加诉讼,许多地方的法律服务所里有许多法律工作者,他们都没有律师执照。但是这些人员不能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也不能享有律师的权利。《律师法》第l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同时,《律师法》第2条又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Ⅱ瞅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是否拥有律师执业证书也是区分律师和非律师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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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证书曲关系
    根据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不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之间的关
系可分为统一制与分离制两种。所谓统一制,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即必须执行律师业务,否
则取消律师资格。所谓分离制,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后,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执行律师业务,
并不因不执行或因正当原因中止执行律师业务而取消律师资格。统一制的优点在于有利
于加强律师行业的管理,实行律师执业化。分离制的优点在于尊重进人或退出律师执业
的自由,并有利于律师后备力量的储备。现代各国有采取统一制的,如日本。也有采用分
离制的,如美国。
   

   我国在1988年以前实行的基本上是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统一制,1 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所有政治条件、业务条件的公民,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发给律师证书。因此,当时的律师资格和律师证书是一体的,取得了资格就可事律师业务。鉴于在1986年我国已开始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从l988年起,我国开始规定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证书相分离的制度。当时的目的在于储备大量的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才,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随后,我国在律师资格考试制度上提高要求,又严格把握律师执业条件。国务院的律师法草案确立了“开大考试之门,严格执业条件,完善执业证书”的思路,以是否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作为区分律师和非律师的法定标志,并在1996年的律师法中正式规定了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分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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