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乌龙球”的冷思考 --贵阳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为李铮辩护的律师,只因为在开庭时说错了一句话:“我认为李峥的行为比诈骗罪还严重,应该属于合同诈骗或是非法集资什么的……”,这个“乌龙球”最后导致被告李峥向法官申请,要求该律师“回避”,法庭一片哗然。该律师此言一出,旁听席上的记者都笑得扶在椅背上,开庭的法官、检察官和人民陪审员也有些忍俊不禁。众多媒体以律师“倒戈”、律师做“罪重辩护”为题,对该辩护律师进行了大肆攻击。作为律师同行,惺惺惜惺惺,笔者当然无法笑出来。《新京报》以《“倒戈”律师:我没违背职业道德》披露,承办律师已经59岁 一场普通的刑事辩护让他成为风口浪尖的人物,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压力之大,连死的心都有”。看到报道以后,自己不寒而栗唏嘘不已,大有兔死狐悲之感。
法庭如战场,各种情况都可能发生。面对影响较大的案件,尤其是面对众多媒体的关注,作为辩护律师,在开庭时若突发猝不及防的一些情况,自己是不是也会偶尔失常?在遇到理性的法律与感性的感情发生冲突时,律师该怎么处理?在遇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合时,律师该怎么处置?在自己的辩护思路得不到被告人理解时,如何协调辩护思路?作为律师同仁不能不做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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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官的突然发问,辩护律师该怎么办?该辩护律师之所以语惊四座被人攻击,源于法官的突然问话。《新京报》记者问:基于以上观点,你为什么会有“非法集资罪”的表述呢? 辩护律师回答:当时的情况比较特殊。李铮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我在辩护词里也说了这点。然后法官就问认为应该是什么罪名,他随口一问,我随口一说。我说,我才疏学浅,不好说,但认为这是在新经济环境下新的犯罪形态,类似什么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新京报》记者问:你是什么语气说的?辩护律师回答:我不是肯定语气。《新京报》记者问:“非法集资罪”的表述合适吗?辩护律师回答:肯定不合适,当时是法官问,我着急说的。后来仔细回想,侵占可能比较合适,要是说侵占就没这些事情了。根据《刑法》第192条、199条规定,集资诈骗罪如果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最高刑可为死刑,而《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最高刑不过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明显要比诈骗罪重。问题就出在辩护律师发表了李铮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意见以后,法官就问认为应该是什么罪名?该律师就“诚惶诚恐”“我着急说的”。千不该万不该,“他随口一问,我随口一说。”法官出于对案件负责随便问问可以,但是作为辩护律师随便说说,就说出了问题。在法庭上开庭,毕竟不是庭下交换意见,更何况面对有被告人,面对有旁听者,尤其还有记者,随便说说只会将自己不知不觉装进去。律师确实应当忌口,不能满嘴跑火车。没想好的事,一定想好再说,不能急着说。拿不准的事,最好先不说。作为老律师应当知道两罪孰轻孰重,其事后后悔不已,证明当时确实疏于口无遮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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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法律若与感性的感情发生冲突,律师该怎么处理?电影《激情辩护》有这样一个故事,一对夫妻的孩子得了白血病,钱花得差不多了,丈夫就不想再花,因为已经无希望了,而妻子一定要倾家荡产花尽最后一分钱。在这样情况下,妻子把丈夫告上法庭。两个女律师分别代理两个人,老师代理妻子,学生为丈夫代理。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丈夫的学生律师被女性原告的母爱深深打动,于是她出卖了委托人的利益,搞了一点小动作让对方胜诉。从法律角度看,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处分权,由于孩子患的是白血病,即使花再多的钱已经无济于事,不再花更多的钱是理智的选择,而作为妻子出于对孩子的一片真情,在没有看到孩子撒手人间之前,不愿意放弃任何想象中的机会,真情确实感人。作为律师是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像丈夫的代理律师那样向真情投降?作为律师当然应当做出理智的选择,那就是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辛普森杀妻案件,作为世纪审判,几乎每一个都会认为辛普森杀死了他的前妻。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显然不能凭感情办事,人云亦云。美国律师严格依法辩护,排除非法证据,进攻诉讼程序的违法之处,使被告人辛普森得以无罪释放。美国辩护律师的梦之队,终于得到全世界的认同。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律师完全可以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法院也宜依法做出无罪判决。有时被害人人数多,受损失数额大,辩护律师从骨子里会非常同情,但是切不可感情用事抛弃自己的律师职业道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辩护,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让辩护人做出有罪、罪重的辩护,去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辩护人职责的规定是刚性的理性的。辩护律师应当时时记着自己的法律责任,牢记自己的职业道德,而不是动辄被感情左右,迷惘在感情的海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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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统一,冲击律师的灵魂时,律师该怎么办?法律事实是由诉讼证据证明的事实。客观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事实。法律事实应当反映客观事实的原貌。但是客观事实是过去时,法律事实是现在时。有些客观事实,不见得有证据印证,从而难以成为法律事实,而法院是依据法律事实定罪量刑的。这时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就会遇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统一的情况,从而敲击律师的灵魂。比如一个强奸案件,被害人指认被告人是强奸犯,但是被告人拒不供认,而且由于时间延误现场被破坏,控方没有痕迹技术鉴定等其他证据资证被告人强奸。但是在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告诉律师,他确实强奸了被害人。从法律事实而言,因为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奸罪明显缺乏证据,但是在会见被告人时,律师已经知道客观事实真相,就是被告人强奸了被害人。给被告人无罪辩护吧,自己知道被告人强奸事实确实存在。指控被告人强奸罪成立吧,违反法定职责,有悖于职业道德,律师怎么处理?进也忧,退也愁,这似乎是一个两难的抉择。如果辩护律师不愿意继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完全可以建议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该案件,被告人李铮坚决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还认为只是民事纠纷自己无罪。如果律师经过阅卷,认为李铮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双方意见发生了冲突,辩护律师完全可以退出辩护,建议解除委托关系。这样总比事后委托人不满意、捣自己的脊梁骨、让退律师费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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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辩护思路没有得到被告人理解,该怎么协调?该案件辩护律师辩解自己有独到的辩护思路,但是没有得到被告人认同,也没有得到旁观者的认同。《新京报》记者问:你的辩护思路是什么?辩护律师回答:一是从民事借贷关系角度,二是摘掉罪名。如果罪名不成立,可能就发回补充侦查了,这也达到了辩护目的。我的辩护是釜底抽薪不是扬汤止沸。《新京报》记者问:这样就能推倒指控?辩护律师回答:是啊!我认为李铮的行为比较特殊,是一种新的犯罪形态,是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新刑法“法无明文不定罪”的原则,假如罪名不成立,又没有新的罪名涵盖他的所作所为,就应该是无罪。《新京报》记者问:“非法集资罪”的表述合适吗?辩护律师回答:肯定不合适,当时是法官问,我着急说的。后来仔细回想,侵占可能比较合适,要是说侵占就没这些事情了。其实,我的辩护是另辟蹊径,角度独到。比方说,前方火力比较猛,我迂回进攻,就像《亮剑》里的李云龙,用各种出奇制胜的招数打败敌人,我也是这样,用各种方法达到更好的辩护目的。不懂法律的人会不理解,如果懂法的,会觉得这个律师了不起。该案件辩护律师的一番话非常难以说服内行人。纵然自己认定可以援引新刑法“法无明文不定罪”的原则,导出被告人无罪结论,自己总应当先推翻控方指控的诈骗罪吧?纵然有这样的想法,事先会见被告人李铮时为何双方不沟通?为何让当事人当庭反目要求自己回避?如果自己的被告人不明白自己的辩护意图,旁观者曲解了自己的辩护意图,这个辩护设计无疑是失败的,或者说是不成功的。如果没有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宁可另辟蹊径采取保守的辩护策略。这个案件完全可以只攻击控方指控的诈骗罪不成立即可,大可不必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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