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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检察机关推行民事督促起诉制度--贵阳房产继承律师

海南省检察机关推行民事督促起诉制度--贵阳房产继承律师

  新华网海南频道1月14日电(林玥)2008年12月15日,海南省检察院出台《海南省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案件办案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标志着海南省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推行民事督促起诉工作。这是省检察院继设置乡镇检察室后的又一机制改革举措。

        随着社会的变迁,民事违法活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特定群体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诉讼主体的缺位,再加上一些诉讼主体不敢、不愿或不能起诉使受损的利益难以救济。

        民事督促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监管部门或权益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致使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并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督促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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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发展水平。社会公共资产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履行党的宗旨、提高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时期,由于法制不完善、疏于管理、职务犯罪等多方面原因,国有、集体、社会公共资产流失屡有发生,而作为国有、集体、社会公共资产的主管或监管部门却又时常监管不到位,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大量国有、集体、社会公共资产得不到有效保护,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完善国有、集体、社会公共资产保护制度必要而紧迫。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护国有、集体、社会公共资产。

        《办案规则》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民事督促起诉的范围、条件、管辖和办理程序等一系列问题,既严格了民事督促起诉的工作程序,又明确了办案重点,为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指南",有助于推进该项工作更加健康的发展。

        《办案规则》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督促起诉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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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规则》对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提起和撤回起诉的程序等都一一作了规范,指出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制作《民事督促起诉书》送达被督促单位;认为不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则应当作出《不予督促起诉决定书》;对虽不符合督促起诉条件,但发现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或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办案规则》规定,被督促单位在收到《民事督促起诉书》后不提起诉讼,致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或纪律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形成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合力,《规定》最后要求在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中,发现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线索移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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