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弹极限--贵阳市最好的辩护律师
(一)律师代理权限的产生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产生于委托人的授权。《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l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时,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外,还必须为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权才能成立。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权利范围,是代理权具体化的表现,是委托人赋予代理人实施权能的一种手段。律师代理权限是委托人授予的,受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和制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代理权限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1.一般代理
又称普通代理,是相对“特别代理”而言的,是指当事人将普通的诉讼权利委托律师
行使,也就是说当事人是把那些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授予代理律师去行使。在这种代理关系中,律师无权行使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和宴体权利,只能行使如代为陈述事实,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一般诉讼权利。主要是代理参加诉讼,提供法律帮助。一般代理的权限包括: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活动,帮助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行使询问证人、鉴定人的权利,行使法庭辩论的权利等。由于在一般代理中,代理律师无权处理委托人实体上的民事权益,不能就解决实体性的问题具体表态,所以,代理律师与被代理人必须一齐参加诉讼活动。律师与被代理人之间,在诉讼活动中可做适当分工。律师精通法律,当事人熟悉案情,律师的活动应侧重于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运用上,应当从法律角度提出主张,实施相关的诉讼行为;而被代理人(当事人)则应侧重于向代理人提供案情事实及有关证据。律师与被代理人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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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代理
即特别授权代理,是指当事人不仅将一般的诉讼权利而且还将重要的诉讼权利和实体问题的处分权利~并交律师行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此外,应注意的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全权代理”一词而无具体授权,这样一般认为是“一般代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所做的解释,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处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一、合同纠纷案件
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认真审查合同内容。
(一)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即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比较复杂,律师应明确该案的法律关
系,一定要准确确认诉讼当事人。错列、漏列当事人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造成
错案,所以准确确定诉讼主体是追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
错列当事人往往表现为对原、被告确认不当。漏列当事人的情况大部分出现在合伙
经营组织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在众多合伙人的情况下,仅以一至两个合伙人列为诉讼当
事人,忽略了其他合伙人的诉讼权利或没有追究他们应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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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全体成员的共同
利益,所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三)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该合同,不是完全出自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
而是由于受到欺诈、胁迫、强迫命令等原因,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关于
这一点律师应严格审查。
(四)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对,在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等方面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定。凡是未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了或者没有作出某种行为而订立的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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